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0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0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06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詹燕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壹佰柒拾貳元,及其中伍萬玖仟壹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詹燕蓉於民國96年10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59,172元整﹝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5年06月30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59,172元整﹝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書記官孫銘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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