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9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文昌國具保人童少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童少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其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童少真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2015號案件通知於103年4月15日執行時逃匿,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紙、同署檢察官於103年4月18日發出之拘票及103年4月29日拘提報告書各1份可查,並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1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逃匿未到案執行。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聲請意旨並無不符,自應沒入原繳納上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菁菁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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