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土地所有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827號原告 孫定一 訴訟代理人 楊揚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玉璽 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然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全部,辦理移轉登記與原告,並將上開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巷○弄○號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加強磚造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返還原告,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聲明中因移轉系爭土地登記及返還系爭土地、房屋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價額者為準,惟原告未提供相關資料,協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查報系爭土地及房屋之價值(如市價、房地交易價額或房地鑑定價值報告等),以協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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