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更一字第3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更一字第35號上訴人 黃正雄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內政部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4年9月2日本院104年度訴更一字第3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
法官侯志融法官陳姿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書記官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