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6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106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68號原告 歐文道 被告行政院代表人 毛治國 被告法務部代表人 羅瑩雪 上列當事人間假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假釋事件,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104年8月7日104年度訴字第1068號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8月21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4年度救字第56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業於104年9月23日確定,亦有該訴訟救助案卷及裁定、多元化繳費及臨櫃查詢清單與收費答詢表查詢頁面附卷可稽,原告於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確定後,迄未補正繳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淑貞
法官王立杰法官蕭惠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書記官吳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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