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3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殺人未遂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2月24日以法矯字第0980005582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9年10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林欽章法官蔡名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智文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