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83號上訴人葉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伸仁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07月0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45,8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月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