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所為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裁定正本受命法官「蔡明曜」,應更正為「蔡名曜」。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一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欄所示之錯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林欽章法官蔡名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智文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