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11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127號
原   告 余進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煥庭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86,500元,應繳裁判費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3,6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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