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127號
原 告 余進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煥庭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86,500元,應繳裁判費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3,6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