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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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191號原告 蔣伯恒 被告 蔣韞真 訴訟代理人 紀育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因原告民國108年5月20日民事告訴補正暨答辯狀㈧狀所載金額與本院108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筆錄期日之請求不一,尚須原告具體說明,並被告就98年7月2日匯款新臺幣4萬元至被告華南銀行帳戶一事說明,故指定民國108年8月6日上午11時20分許,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書記官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