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再易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再易字第8號再審原告 莊榮兆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再審之訴,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501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再審原告雖記載「案號:台北地院98訴(庚股) 羅富美 法官奉庭長令枉判、台中地院102訴更9、99訴1014號、91中訴8、92訴更5號、106國簡上2號、99簡上223號、102中小更1號。主旨:
從103台上2006號繼98台上5007號必據95台上7217號指紅牌檢座 李慶義 有拒依新事證公訴罪犯 許革 非包庇圖利3-10億元不虛,再因檢察總長 黃世銘 令辦 吳文忠 檢察官貪汙追究19年前湮滅81偵627及6117號罪證圖利逾10億元難再瞎不當共犯之切割,詳壹週刊509期,故駁回檢方不服更五據更四貪官枉判發明家檢舉吳文忠有誣告及毀謗共3年改判無罪之上訴違背程式,即證中部有北部 李春地 法官收主任檢察官邱茂榮150萬賄款,始枉法裁判,即應向莊榮兆登報道歉,兼請如智財法院107.12.25提院閱全卷,亦提院閱全卷不瀆事由。
」,惟仍不明究係對何一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以致無法特定何人為再審被告,主旨亦未載明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等應記載事項,致本院無從依其記載內容確知原告所欲請求判決之內容,且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開事項,並查報訴訟標的金額、價額,附上請求標的金額、價額之依據,並應按訴訟標的金額、價額補繳裁判費,如逾期不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宗賢
法官林筱涵法官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書記官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