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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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酌定清算人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4號聲請人 薛智友 律師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9年度法字第47號選任相對人財團法人 曾明樹 教育獎助基金會清算人事件,聲請酌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酌定薛智友律師擔任財團法人曾明樹教育獎助基金會清算人之報酬為新臺幣25,000元。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09年度法字第47號裁定選任為財團法人曾明樹教育獎助基金會之清算人,聲請人已完成清算事務,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以新北院賢民秋110年度法字第9號函准予備查。聲請人擔任清算人之工作內容為進行公告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製作清算期間收支表,並撰擬聲報清算人就任狀、聲報清算完結狀、陳報狀等,為此請求酌定清算人報酬新臺幣(下同)30,000元等語。
二、按清算人由法院選派者,清算人之報酬,由法院決定之;清算費用及清算人報酬,由公司現存財產中儘先給付,民法第41條準用公司法第325條定有明文。而法院於決定清算人報酬時,應視清算人對公司辦理清算程序中所投入之各項人力之時間、成本及工作內容等事項,綜合考量後決定之。
三、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選派擔任財團法人曾明樹教育獎助基金會之清算人辦理清算事務乙節,業經本院調閱109年度法字第47號、110年度法字第9號、110年度法字第20號聲請卷宗核閱屬實。本院審酌財團法人曾明樹教育獎助基金會之財產狀況及債權債務關係並非複雜,清算事務尚屬單純,及聲請人就財團法人曾明樹教育獎助基金會辦理清算程序中所投入之各項人力之時間、成本及工作內容等情,並參酌財政部所核定之稽徵機關核算110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一、律師:…㈣擔任清算人案件:按標的物財產價值百分之九計算收入;無標的物每件在直轄市及市二萬元,在縣一萬六千元」之規定,認酌定聲請人之清算報酬為25,000元,應屬適當。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書記官蘇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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