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6號原告義祥加油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嘉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雅蓮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4萬41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572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萬52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