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1號原告 林金勝 訴訟代理人 蔡孟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張美蘭 間返還訂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提出本件買賣標的物即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資料不可遮掩、含他項權利)、地籍圖謄本(略大範圍、含四鄰土地);另依地籍圖繪製自稱有瑕疵之位置。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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