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72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仁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2688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6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柒參陸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仁耀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7370公克,驗餘淨重0.7368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為警於民國109年5月1日18時30分許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7370公克,驗餘淨重0.7368公克),嗣被告上開施用毒品犯行,經依本院裁定入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0年11月12日執行完畢,並經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688號(聲請書誤載為101年度毒偵字第152號,應予更正)就上揭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不起訴處分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5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附卷足證(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688號卷第19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440號卷第22至24頁、第29頁、第57頁)。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依法應予沒收銷燬,故本案聲請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昭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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