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9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之罪,均減刑為如附表編號1、2所載,並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張恩賜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重傷害未遂│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10年││├──────┼────────┼────────┼────────┼────────┤│犯罪日期│87.02.26至87.5.7│87.2.26│86.11.8至87.4.13││├──────┼────────┼────────┼────────┼────────┤│偵查(自訴)│台中地檢87年度偵│台中地檢87年度偵│台中地檢87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9859號│字第9859號│字第9859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8年上重訴字第24│91年上重更二字第│91年上重更二字第│││實││號│2號│2號│││├────┼────────┼────────┼────────┼────────┤│審│判決日期│89.10.11│91.06.25│91.06.25││├─┼────┼────────┼────────┼────────┼────────┤│確│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定│案號│88年上重訴字第24│91年上重更二字第│91年上重更二字第│││││號│2號│2號│││判├────┼────────┼────────┼────────┼────────┤││判決確定│89.10.11│91.07.15│91.07.15│││決│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刑法第278條第3項│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1項│││├──────┼────────┼────────┼────────┼────────┤│合於96年罪犯│第6條│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減刑條例││款│││├──────┼────────┼────────┼────────┼────────┤│減刑後徒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2年│不予減刑││├──────┼────────┼────────┼────────┼────────┤│備註│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