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566號原告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法定代理人 張廣智 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五法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郭書豪法官廖純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柳寶倫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