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549號
原   告  許玉玲
       王膺慈
       王妤甄
兼上三人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王伯群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偉霖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支付命令於異議
範圍內失其效力,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0,000元,應繳裁判費29,512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012元。茲依同法
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