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1007號
原   告  杜席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崇暉周麗蘭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向
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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