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智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智聲再字第1號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 王麒瑞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文化部間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2月9日之裁定具狀獨立上訴即表示不服之意,應視為已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書記官謝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