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再字第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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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交再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交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葉清友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102年度交字第388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再審,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本院管轄(103年度交上再字第13號)確定在案。
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4款、第1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徵收裁判費;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3百元。是本件應徵裁判費3百元,未據原告繳納,致同有程序上之欠缺,而應補繳。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