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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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撤銷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1號再審聲請人 宋螓娣 即楠榮企業社再審相對人 郭淑貞
韓進鄉 宋銀娣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間第三人撤銷之訴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01年度撤字第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魏式璧法官曾錦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書記官張宗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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