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字第9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韋任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韋任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陳韋任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2-9部分,曾經法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並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孫啟強法官石家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書記官黃月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