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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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13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仲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蕭仲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經法官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黃玉婷
法官呂政燁法官周泰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