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簡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簡字第11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瑛琦選任辯護人梁基暉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一月十八日所為一○五年度審易字第三四五六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廖瑛琦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8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簡易判決處刑,惟本案目前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康凡
法官陳雯珊法官吳元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武孟佳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