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聲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聲字第72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王秋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2年度繼字第1077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陳瑛純 之債權人,為瞭解被繼承人遺產狀況以保障債權,故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三、經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乙節,已據其提出債權憑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及財政部函文為證,堪認聲請人已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依上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可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