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保險上易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保險上易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保險上易字第7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保險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4年12月1日在本院第2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盧江陽法官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