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小字第400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屏小字第400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祺
被   告  陳名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9,763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23日起至民
國95年1月17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
國95年1月1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
環信用貸款契約、債權讓與證明書、交易明細表、報紙公告為證
,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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