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小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小字第880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華祥
被   告  洪子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49條
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
月24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6
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
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49條第1項第
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代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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