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51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新峰
被 告 錢頴裕 即 陳秀梅 之繼承人
錢頴暘 即陳秀梅之繼承人
錢妙菁 即陳秀梅之繼承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853元,應繳裁判
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
3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