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15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51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新峰
被   告  錢頴裕陳秀梅 之繼承人
       錢頴暘 即陳秀梅之繼承人
       錢妙菁 即陳秀梅之繼承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853元,應繳裁判
  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
  3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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