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54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54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壹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壹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8年度司促字第35461號)
(一)債務人甲○○於88年1月19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
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債務人至98年12月18日止累計消費記帳288,133元正未給付,其中176,194元為消費款;111,939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8年12月18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無。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