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723號原告 陳怡伶 被告 陳俊宏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0,000元,應繳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7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意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書記官劉千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