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42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42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420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凃建旺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6240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976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業據檢察官於起訴書記載明確,均予引用如附件,並就證據部分補充: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7年度家護字第945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警卷第19至21頁)、保護令執行記錄表(警卷第37頁)、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本院審易卷第93頁)。
二、論罪科刑:
(一)罪名: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二)刑罰裁量: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明知法院核發保護令之內容,仍漠視保護令代表國家公權力及防治家庭暴力行為之作用而違反保護令,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素行、本件犯罪之手段、情節、所生危害、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等一切具體情狀(涉被告個人隱私,均詳卷),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緩刑之宣告: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然已坦承犯錯,有所悔悟,且被告與告訴人雙方已離婚,告訴人並具狀表示不再追究,並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宣告等情(見本院審易卷第97頁),堪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當已知所警惕而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審酌上情,認前揭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並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併諭知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另依卷內事證,被告與告訴人業已離婚,目前已無再為家庭暴力之行為,堪認並無必要再諭知被告應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各款事項,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3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書記官洪光耀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6240號被告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鎮區○○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丙○○為夫妻關係。甲○○前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於民國107年8月30日核發107年度家護字第945號保護令,命其不得對丙○○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保護令有效期間2年。前開保護令經甲○○簽收並知悉其內容,惟其於109年2月20日0時30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000巷00號住處,與丙○○發生口角並進而拉扯,致丙○○受有頭部腫脹疼痛及四肢部位多處擦傷腫痛之傷害(傷害部分未據告訴),而違反上開保護令。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甲○○之供述│被告於警詢時坦承有於上揭││││時地與被害人丙○○拉扯,││││否認上揭傷害係其所造成。│├──┼───────────┼────────────┤│2│證人即被害人丙○○之結│全部犯罪事實。│││證││├──┼───────────┼────────────┤│3│高雄市立民生醫院受理家│丙○○受有頭部腫脹疼痛及│││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四肢部位多處擦傷腫痛之傷│││民生醫院病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違反家庭暴力防法制法第61條之違反家暴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檢察官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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