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715號原告臺中市太平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章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語宸 間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13,07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9,6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9,1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