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吳宗義
代 理 人 蘇子亨
被 告 黃耀文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岡簡字第32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04年3月10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姝蒓
書 記 官 曾瓊玉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壹仟貳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叁拾玖萬貳仟壹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既按前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陸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申請書、本票影本、消費
者貸款信用保險保單、債權移轉證明書、理賠申請書、理賠
金額計算表、帳務明細表等件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是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
實,其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清償債務為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曾瓊玉
法官李姝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書記官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