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41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417號
原   告 亞太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被   告  蔡玉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兩造間之商品買賣分期付款申請書暨約定書
(下稱系稱契約)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參以系爭契約第
10條約定:「因本契約發生之爭訟,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
方法院(包括其簡易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是兩造
間就本件分期付款買賣確有合意管轄之約定甚明,揆諸上開
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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