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事聲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事聲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事聲字第83號抗告人 姜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蔡文宗 間因本院103年度事聲字第83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2月27日本院裁定提出民事聲明異議狀,核其內容係對本院103年度事聲字第83號裁定聲明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之規定,其異議應視為提起抗告。然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書記官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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