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441號原告 莊榮兆 被告 黃世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核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以合議裁定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彭慶文
法官朱家毅法官陳智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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