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818號原告木石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凱旋 訴訟代理人 龔詠涵
江鴻璿 被告 陳明達 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 律師複代理人 林桑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4月28日上午10時15分許,在本院第21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書記官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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