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聲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聲字第257號

聲請人 呂沛誼

相對人 吳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貳萬柒仟參佰肆拾元整後,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67770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1年度板簡字第2838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係以其經向本院提起111年度板簡字第2838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67770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二、本院經調取本院111年度板簡字第2838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並審酌相對人因本件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可能所受之損害,爰酌定擔保金如主文。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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