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聲字第257號
聲請人 呂沛誼
相對人 吳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貳萬柒仟參佰肆拾元整後,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67770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1年度板簡字第2838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係以其經向本院提起111年度板簡字第2838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67770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二、本院經調取本院111年度板簡字第2838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並審酌相對人因本件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可能所受之損害,爰酌定擔保金如主文。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