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560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板簡字第560號

原告 陳美如

被告 陳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關於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伍拾捌元為原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緣兩造為鄰居關係,原告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5樓房屋(坐落於長隄社區,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被告則為同一社區之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5樓之7房屋(下稱A屋)之所有權人。民國110年10月26日長隄社區管理委員會公告,被告所有A屋自110年10月29日起至110年12月14日期間進行裝潢施工,嗣被告雇用之裝修工人強力敲打牆壁(疑似是拆除牆壁)產生強烈震動,原告於110年11月4日發現系爭房屋內廚房及浴室之固定門框之混凝土掉落鬆動,廚房、浴室及後陽台門下方磁磚龜裂、脫落等損害。原告發現上情後,始聯繫被告通知上開情形,被告至系爭房屋現場查看上開損害情形後,僅表示願意以矽利康進行修補,對於磁磚裂開、脫落情形,被告則表示:會請負責裝修之黃姓男子處理等等,原告不放心乃委請經常承作長隄社區工程之廠商榮義工程有限公司查估上開損害及修繕細節,該廠商表示略以:以膠類黏合裂開、脫落的磁磚,施作後會黏著髒污卡垢,無法維持清潔,唯一之通常工法為敲除重鋪始能回復原貌,經該公司查估系爭房屋之浴室、廚房磁磚損壞部分敲除重鋪,並需施作「施工前公共設施電梯間及室内保護遮蔽」、「施工廢棄物搬運及處理」、「浴室壁磚地磚敲除」、「廚房壁碑敲除」、「敲除後水泥砂漿粗胚整平」、「廚浴地壁面防水施工」、「浴室牆面壁磚鋪貼」、「浴室地面地磚鋪貼」、「浴室浴缸重新安裝」…等工作,預估修繕費用如附表一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04,200元。惟被告對於上開損壞情形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304,2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於110年11月起整修A屋,A屋廚房及後陽台之壁磚,皆是建商興建時鋪設之壁碑,已有23年以上之久,惟其均無鑑定報告所指因本次施工操做機具過大之「4.震動因素」原因造成壁磚開龜裂或填縫材料剝落等情形,又第九點鑑定結論中(一)提及:「被告敲除原有浴廁及隔間牆使用震動機具過大產生共振現象,可能為被告牆面開裂放大及木框填縫料剝落等損壞成因之一。」,該内容以推論方式取得結論,亦可能為別的原因造成。且A屋廚房位置位於施工區域旁,僅隔一面牆,亦無受到影響,足證原告所指其房屋壁磚開裂之情,並非被告工程導致。被告有請工程人員進去系爭房屋查看,向原告表明壁磚開龜裂或填縫材料剝落等情乃建材自然老化所致,亦表明願意以矽利康之類黏著劑固定門框,原告原先也同意,惟111年11月5日改口要求系爭房屋整修估價工程款之六成賠償,約30萬元,被告實無法苟同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除非工作物所有人能舉證證明上開法條但書所示之情形存在,得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外,因土地上之工作物造成他人之損害,即依法推定工作物所有人有過失,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89號裁判要旨參照)。又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213條亦定有明文。準此,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系爭建築物或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且依民法前述規定,應推定系爭建築物或工作物之所有人就其建築物或工作物之設置或保管有欠缺,除非該所有人能舉證證明上開法條但書所示之情形存在,始得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㈡本件原告主張系爭房屋之系爭損害係因被告裝修A屋不當所致乙節,並經本院囑託兩造合意之鑑定單位即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下稱土木技師工會)鑑定後,依其111年7月15日新北土技字第1110002255號鑑定報告書(下稱鑑定報告書)所認:「八、鑑定評估:(一)現況勘查原告浴廁有壁磚開裂情形,且壁磚開裂屬全面分佈(詳照片編號A1-A8),觀察裂縫寬度約0.1mm且表層釉面開裂屬釉裂型態(詳照片編號A9-A14)。(二)現況勘查原告廚房部份區域櫥櫃遮蔽,有壁磚開裂情形(詳照片編號B1-B8)。(三)現況勘查原告廚房、浴室木框與牆面接觸面開裂且有面磚及填鏠料剝落(詳照片編號C1-C4)。(四)依據被告提供浴廁裝修資料(詳附件三),現況勘查施作內容如下:更新原有浴廁壁磚(詳照片編號D1)新增廁所(詳照片編號D2)廚房維持與被告相同壁磚未施作(詳照片編號D3),廚房與客廳通道調整隔間牆(詳照片編號D4)。(五)研判原告壁磚開裂有下列原因:1.材料因素:廚房、浴室使用陶質壁磚材質,磁磚下方水泥砂漿填縫材料長期乾縮、磁磚本身坯體與釉面材料膨漲係數不同,形成釉面龜裂,如圖一所示。2.外力因素:本棟建築物為地上21層、地下3層鋼筋混凝土構造,外型細長且原告位於15層數高樓層受地震及颱風等自然力作用結構變形較大,有可能導致壁磚變形開裂,如圖二所示。3.結構因素:依據竣工圖研判,原告浴室、廚房及後陽台等區域為外部懸挑樓板及牆面,長期重力作用產生斜向張力開裂,如圖三所示。4.振動因素:考量原告浴廁及廚房外牆懸挑長度達268cm(如圖四所示),對於環境長期振動及其他外外部振動具有放大放效應,研判被告敲除原有浴廁及隔間牆使用施工振動機具操作過大,可能產生共振現象導致被告牆面壁磚開裂放大及木框填縫料剝落。」、「九、鑑定結論:(一)原告浴廁及廚房壁磚開裂情形觀察裂縫寬度約0.1mm且表層釉面開裂屬釉裂型態;檢討壁磚開裂成因包括材料、外力、結構及振動等多項因素,據此研判被告敲除原有浴廁及隔間牆使用振動機具操作過大產生共振現象,可能為被告牆面壁磚開裂放大及木框填縫料剝落等損壞成因之一。(二)依據原告浴廁及廚房壁磚開裂範圍評估,建議全面更換牆面壁磚;相關施工程序如下:拆除原有裝修表面、進行防水粉刷底層、牆面貼磁磚(含門框縫重新施作)、更換浴缸馬桶及廚房壁櫃;基於施工振動可能造成牆面壁磚開裂之前鑑,建議壁磚修復施工改採低振動方式以免影響鄰房;相關項目修復單價參考新北市建築物工程施工損害鄰房鑑定手冊(109年2月版)編列.估算修復費用為214,063元,詳附件五。(三)原告壁磚開裂、木框填縫料剝落情形,研判與材料、外力、結構及振動等四項因素有關:而被告施工機具操作過大產生共振可歸咎振動因素一半責任比例原則推估被告分擔整體修復費用1/8即26,758元。」等情,有上開鑑定報告書附卷可稽,堪認系爭損害係被告裝修A屋不當所致,揆諸前開規定,被告就系爭房屋所受之系爭損害,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㈢原告主張系爭房屋之浴室、廚房磁磚損壞部分敲除重鋪,並需施作「施工前公共設施電梯間及室内保護遮蔽」、「施工廢棄物搬運及處理」、「浴室壁磚地磚敲除」、「廚房壁碑敲除」、「敲除後水泥砂漿粗胚整平」、「廚浴地壁面防水施工」、「浴室牆面壁磚鋪貼」、「浴室地面地磚鋪貼」、「浴室浴缸重新安裝」…等如附表一所示之工作,預估修繕費用為304,200元云云,惟經土木技師工會鑑定後,認系爭損害修復至回復原狀,需施做以下工法:「全面更換牆面壁磚;相關施工程序如下:拆除原有裝修表面、進行防水粉刷底層、牆面貼磁磚(含門框縫重新施作)、更換浴缸馬桶及廚房壁櫃;基於施工振動可能造成牆面壁磚開裂之前鑑,建議壁磚修復施工改採低振動方式以免影響鄰房。」,並估算如附表二所示之修復金額214,063元,本件鑑定單位依其建築專業估算上開修復金額,且無提出其他證據證明上開鑑定報告書有何不實之處,是原告此部分之主張,自難憑採。

 ㈣又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前2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民法第217條定有明文。經查,鑑定報告之鑑定結論略以:「(三)原告壁磚開裂、木框填縫料剝落情形,研判與材料、外力、結構及振動等四項因素有關:而被告施工機具操作過大產生共振可歸咎振動因素一半責任比例原則推估被告分擔整體修復費用1/8即26,758元。」等語,有上開鑑定報告書附卷可稽,原告為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則系爭房屋原有之材料、外力、結構因素,因非可歸責於被告,且原告享受系爭房屋所有權之使用收益,應併同承擔其風險,以及承擔系爭房屋之管理、負擔,因此,原告與被告就本件損害之發生應各負八分之七、八分之一之責任,業如前所述,故原告得向被告請求本件修復費用的合理金額為26,758元(計算式:214,063×(1/8)=26,758,元以下四捨五入)。

 ㈤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民事起訴狀繕本係於111年1月10日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自該狀送達翌日即111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各26,758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1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所據。

五、又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為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吳昌穆

           

附表一:

工程項目報價單

項次

施工項目

數量

單價

總價

備註

1

施工前公共設施電梯間及室內保護遮蔽

一式

8,000

2

施工廢棄物搬運及處理費用

一式

18,000

3

浴室壁磚地磚敲除工資

一間

15,000

4

廚房壁磚敲除工資

一間

20,000

5

敲除後水泥砂漿粗胚整平

16坪

2,500

40,000

6

廚浴地壁面防水施工(彈性水泥1底2道)

一式

18,000

7

浴室牆面壁磚鋪貼(20*30)

16坪

5,200

83,200

國產

8

浴室地面地磚(20*20)鋪貼

一間

18,000

國產止滑

9

浴室浴缸重新製作安裝

一組

18,000

和成

10

購置和成新阿爾卑斯系列馬桶

一組

15,300

11

浴室門口人造石門檻製作

一支

700

12

浴室廚房天花板拆除重新製作

一式

20,000

13

浴室廚房五金櫥櫃設備拆除工資

一式

12,000

舊品保留

14

浴室廚房五金櫥櫃設備重新安裝工資

一式

18,000

舊品安裝

合計

304,200

          

附表二:

鑑定標的物修復費用估算表

項次

項目

數量

單位

單價

複價

1

拆除原有裝修表面

34

230

7,820

2

防水粉刷

34

600

30,400

3

牆貼磁磚

34

1,500

51,000

4

浴缸馬桶更換

1

40,000

40,000

5

廚房壁櫃更換

1

40,000

40,000

6

廢物清運費

1

10,000

10,000

7

其他費用

1

16,922

16,922

8

廠商稅捐與管理費

1

27,921

27,921

合計

214,063

說明:

1.面積依測量範圍酌增10%測量。

2.施工單價參考新北市建築物工程施工損害鄰房鑑定手冊(109年2月版)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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