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選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選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懷選任辯護人許英傑律師
彭之麟律師 黃建銘 律師被告 佟建華 選任辯護人 顏本源 律師被告 莊垣漳 選任辯護人 喬國偉 律師被告 何建華 選任辯護人 曹大誠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被告 沈斌 選任辯護人 趙平原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被告蔣 明霞 選任辯護人 周燦雄 律師
蔡炳楠 律師 黃敏綺 律師被告 張國君 選任辯護人 方正儒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選偵字第32、51號)及移送併辦(109年度選偵字第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期約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褫奪公權肆年。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
莊○○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期約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沈○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期約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蔣○○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期約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物沒收。張○○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期約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未扣案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佟○○、何○○均無罪。
事實
一、林○係大陸地區 湖南省 長沙 市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下簡稱 長沙市 臺協 會)會長;莊○○係大陸地區湖南省(下簡稱湖南省)衡陽市「柚香又甜商行」負責人;沈○則為中華婦女聯合會(下簡稱中華婦聯會)副秘書長。緣林○原於民國108年12月3日前某日擇定於108年12月11日下午4時30分許,在湖南省長沙市(下稱長沙市○○○○路000號之「華天大酒店」湖南廳舉辦「2019 長沙市臺 協尾牙晚會」活動,嗣其於108年12月3日與湖南省其他臺商協會負責人商議後,決定將該尾牙活動擴大為湖南省臺商協會聯合舉辦之年終尾牙活動,並將該年終尾牙聯誼會活動更名為「2019年湖南臺胞年終尾牙聯誼會」、「湖南省臺胞返鄉投票動員大會」(下稱上開餐會),邀集在湖南省之臺灣地區人民與會同歡,且提供與會者免費之飲宴、抽獎活動,及招待自長沙縣、市以外地區前來與會者得免費入住華天大酒店及享用翌日之早餐。又由於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將於109年1月11日舉行,故林○即在上開餐會中,安排替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及國民黨提名之總統候選人 韓國瑜 助選之活動。林○、莊○○、沈○、蔣○○、張○○為促使國民黨獲取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選舉之選票(下稱政黨票),以爭取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席次,並期國民黨提名之總統候選人韓國瑜得以順利當選,明知於選舉期間不能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以行求、期約賄賂之方式約定使人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竟基於對有投票權人行求、期約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以下犯行:
(一)林○於決定舉辦上開餐會後,即擬定以提供有投票權人每人1,500元人民幣之機票補助款(下稱機票補助)為誘因,吸引有投票權人參與上開餐會之計畫(林○、莊○○、沈○、蔣○○、張○○被訴於上開餐會交付免費飲宴、住宿、抽獎等不正利益,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行使部分,經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藉由在上開餐會安排替國民黨及韓國瑜助選之活動,以暗示與會之人將總統選票及政黨票投給韓國瑜及國民黨,而約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謀議既定後,即於108年12月3日晚間11時13分許,將檔名為「湖南省臺胞返臺投票動員大會藍天再現臺灣UP.docx」、內容載有韓國瑜競選口號「藍天再現臺灣UP」、「臺灣安全、人民有錢!」、「韓國瑜,凍蒜!韓國瑜,凍蒜」、「國民黨,加油!國民黨、加油!」、「活動細則:各地區召集人須於2019年12月8日將參加2019年12月11日投票動員大會名單及2020年1月11日前返臺投票優惠機票登記表繳交到長沙臺協秘書處 周輝 主任」等文字之檔案(下稱「湖南省臺胞返臺投票動員大會藍天再現臺灣UP.docx」檔案),以微信通訊軟體傳送給長沙市臺協會秘書處主任周輝,並將其欲提供機票補助之訊息告知莊○○及其他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成年人,要求渠等向在湖南省或長沙市之臺商、大陸配偶、 臺生 等人廣發訊息,號召有投票權人參與上開餐會並登記領取機票補助。
(二)莊○○收到上開機票補助之消息後,即於108年12月3日晚間某時許,繕打內容為「簡單說明:1:於12月8號前報名參加(湖南省臺胞返鄉投票大會聚餐)凡報名參加者,當天餐費、入住星級酒店費用皆由長沙臺商會林○會長贊助。2:凡是12月11日與會人員皆有現金、頭等艙機票、經濟艙機票、電器、手機等抽獎。3:凡報名且參加12月11日餐會人員,1月11日返鄉投票,長沙-桃園來回機票由會長贊助1550元。(機票總價1560元)。」之訊息,並連同「湖南省臺胞返臺投票動員大會藍天再現臺灣UP.docx」檔案,傳送至具有投票權人資格之沈○等人為成員之「衡陽臺商群」等微信群組,又因其交友圈不廣,故囑託沈○繼續號召有投票權人登記參與上開餐會及領取機票補助,復在上開訊息尾端添加其個人姓名與聯繫電話及「關鍵時刻需要您的支持!!」等文字後,傳送至有投票權人蔣○○為成員之微信群組,並召集徐OO、許OO、荊○○、王○○等人報名參與。
(三)沈○自「衡陽臺商群」微信群組中得知莊○○張貼之上開機票補助訊息後,即向莊○○表示可以協助號召有投票權人參與,並在莊○○張貼之訊息尾端添加其個人姓名與聯繫電話及「關鍵時刻需要您的支持!!」等文字,且附上「湖南省臺胞返臺投票動員大會藍天再現臺灣UP.docx」檔案,再轉發至具投票權人資格之何○○、廖○○等人為成員之「湖南設辦公室交流群」、「全國臺聯2019兩岸創業研習班」、「2019.11.14~20武夷山」、「中華婦女聯合會新秀交流群」等微信群組,且將有意參與上開餐會並領取機票補助者加入「返鄉群」微信群組以便於聯繫。沈○嗣後將具投票權人資格之夏○○、胡○○、伍○○及其他欲透過其報名上開餐會及領取機票補助之名單彙整後,併交由長沙市臺協會秘書處聯絡人 連上銘 (其業經檢察官另行通緝)統整。
(四)蔣○○於108年12月4日上午某時許,見廖○○將其在他處接收之機票補助訊息傳送至自己所設立之「衡陽人在寶島」微信群組後,為確定訊息真偽,旋即向連上銘聯繫確認相關細節,再重新繕打內容為「湖南省臺胞返臺動員大會藍天再現活動口號:(請各位召集人記下口號)臺灣安全、人民有錢!韓國瑜,凍蒜!韓國瑜,凍蒜!國民黨,加油!國民黨,加油!活動細則:12月11日湖南省臺胞返鄉投票動員大會2020年01月11日湖南省臺胞返鄉投票優惠機票登記表湖南省臺胞返鄉投票動員大會登記表餐會日期:2019年12月11日下午四點半地點:華天大酒店長沙市○○○路000號湖南廳」之訊息,並將之傳送至具投票權人資格之廖○○等人為成員之「衡陽人在寶島」微信群組中。
周淑琴 、 肖衡紅 、 楊香雲 、 劉迷 、 譚秋玉 、 萬佳 、 屈倩如 、 丁萍蓮 等人因而透過蔣○○報名參加上開餐會及領取機票補助,再由蔣○○將上開參與名單彙整後,交由連上銘統整。
(五)張○○於108年12月4日上午8時40分前某時許,在「2019湖湘文化創業研習營」群組中看到沈○張貼之機票補助訊息後,即於該日上午8時40分許,將該訊息轉貼至「中華湖南 邵陽 旅臺同鄉會第一群」微信群組,並將載有「湖南省臺胞返臺動員大會藍天再現臺灣UP活動口號:(請各位召集人記下口號)臺灣安全、人民有錢!韓國瑜,凍蒜!韓國瑜,凍蒜!國民黨,加油!國民黨,加油!活動細則:各地區召集人須於2019年12月8日將參加2019年12月11日投票動員大會名單及2020年1月11日前返臺投票優惠機票登記表繳交到長沙臺協秘書處周輝主任...附件一:1211湖南省臺胞返鄉投票動員大會附件二:0111湖南省臺胞返鄉投票優惠機票登記表」等文字之訊息傳送至該群組內。周○○、陳○○、蘇○○、唐○○、李○○、雷○○、余○○、姚○○等人因而透過張○○報名參加上開餐會及領取機票補助,再由張○○將上開參與名單彙整後,交由連上銘統整。
嗣後,透過沈○報名參與上開餐會及領取機票補助之有投票權人夏○○、胡○○、伍○○,及自他處接收上開餐會及機票補助訊息之有投票權之臺生游○○、張○○、蔡○○、楊○○、呂○○、黃○○、黃○○等人於108年12月11日下午4時30分許參與林○主辦之上開餐會。林○、莊○○、沈○、蔣○○、張○○即承前對有投票權人行求、期約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接續犯意聯絡,利用上開餐會舞臺背板投影韓國瑜競選口號「藍天再現臺灣UP」等字幕,並安排與國民黨副總統候選人 張善政 視訊,與會者並高喊「韓國瑜,凍蒜!韓國瑜,凍蒜」、「國民黨,加油!國民黨、加油!」等口號,暗示與會並欲領取機票補助之人將總統選票及政黨票投給國民黨及該黨之候選人韓國瑜,而對於上開有投票權之人,以行求機票補助之賄賂,而約其等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嗣夏○○、胡○○獲悉林○、莊○○、蔣○○、張○○與沈○共同欲以機票補助行賄之意圖後,仍登記領取機票補助並返臺投票,且保留機票票根待日後領取機票補助,而成立期約。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及基隆市調查站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事項:
一、被告林○及其辯護人雖辯稱被告沈○、蔣○○、張○○、同案被告何○○、證人陳○○、游○○、黃○○、朱○○等人持用行動電話內之微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均屬傳聞證據,沒有證據能力。
惟按所謂「傳聞證據」,係指以審判外之陳述作為內容之證據,亦即透過人之意思活動予以傳達之證據。易言之,即陳述者經由知覺、記憶、表現、敘述或敘述性動作等過程傳達其所體驗之事實,故亦稱為「供述證據」;而與此相對者即為「非供述證據」(即非傳聞證據),亦即非透過人之意思活動予以傳達之證據,例如物證、書證等是。故證據究屬傳聞證據或非傳聞證據,必須以該證據所欲證明之待證事實為何(即證明旨趣),作為判斷之基礎。換言之,以供述內容之真實性作為待證事實之證據,應屬傳聞證據;惟若屬於「代替供述之書面」或「間接之供述」時,書面本身之存在或供述本身之存在即為待證事實,此證據並不屬於傳聞證據。
此外,以證明該項供述本身存在,作為推認其他事實存在之間接事實或情況證據者,該項證據雖具有供述之形式,但因並非直接以其供述內容之真實性作為待證事實之證據,仍非屬傳聞證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0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上開微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屬於文書證據,係以物之性質作為證據資料,且該等對話紀錄截圖所證明之事實為「該等對話之內容本身存在」,而非是該等截圖所示對話內容為真實,故卷附微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非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供述證據,而應屬書證,自無傳聞法則之適用,其有無證據能力,自應端視證據是否具同一性及合法性,以資認定。又卷內既無證據足認該等對話紀錄截圖有經偽造、變造之情,且該對話紀錄截圖與本案犯罪待證事實間具有證據關聯性,並經本院依法踐行證據調查程序,認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自具有證據能力。
二、本案所引用其餘供述及非供述證據,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林○、莊○○、沈○、蔣○○、張○○及其等之辯護人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是後述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
貳、實體事項:
一、訊據被告林○固坦承為長沙市臺協會會長,且有舉辦上開餐會,而被告莊○○、沈○、蔣○○、張○○亦坦承有傳送上開機票補助訊息至有投票權人為成員之微信通訊軟體群組等情,然其等均矢口否認有為上開期約賄賂犯行,而分別辯稱如下:
(一)被告林○辯稱:伊從來沒有說過要提供機票補助,是湖南省一些臺商協會的會長、會員提到大陸地區沿海城市的臺商協會有提供機票補助,並向長沙市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下簡稱長沙市 臺辦 )反應,臺辦官員就叫伊等寫個報告申請看看,伊才於108年12月7日寫了一份報告給長沙市臺辦,結果也沒批准,只給伊29萬元人民幣辦大型活動,機票補助的事情就不了了之;伊個人沒有黨派色彩,很多會員要求替國民黨造勢,伊身為會長,沒有不配合的理由,但伊沒有行賄的意思 云云 。其辯護人為其辯以:因我國遲不推動不在籍投票,常致使選舉期間返鄉機票一票難求,或投票權人因經濟因素致返鄉投票意願低落,故每逢選舉期間,均可見自發性的補助返鄉投票活動在各地發起;再者,因109年選舉適逢過年期間,大陸地區返臺機票難以搶購且票價居高不下,又投票時間距過年僅隔兩周,若無法請假,則需於短時間內往返兩次,造成時間及金錢成本遽增,使臺胞投票意願低落,故大陸地區各臺商為鼓勵臺商返臺投票,除向 航空 公司爭取優惠機票外,亦有提供機票補助,長沙市臺協會曾因有會員要求補助機票,而向外尋求贊助,惟並未尋得贊助;108年12月3日湖南省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下簡稱湖南省臺辦)召集湖南省的臺商進行19條惠臺政策之政令宣導,政令宣導結束後的餐會上,有人提到其他縣市有臺商協會補助機票,故詢問湖南省各臺商是否可以提供補助,湖南省臺辦人員即稱可以寫報告申請,方由周輝向長沙市臺辦請款,而長沙市臺辦僅補助29萬元人民幣,且指名用於大型餐會及繳納房租,故長沙市臺協會即未補助機票,亦未做成相對應的正式公文。另自證人即同案被告佟○○之證述可知,長沙市臺協會並無告知任何人有關機票補助的事情,又被告林○從未與其他被告直接聯繫,且「湖南省臺胞返臺投票動員大會藍天再現臺灣UP.docx」檔案僅係供內部召集人參閱,並非對外宣傳所用,則其餘被告自他處得知不實之機票補助訊息,進而以訛傳訛而將訊息外傳等行為,自與被告林○無涉;復自證人即被告莊○○之證述可知,被告林○從未告知被告莊○○關於機票補助之事,被告莊○○繕打的訊息僅係其於108年12月3日餐會中聽聞他人閒聊之內容,實與被告林○無涉,又自到案作證證人之證述可知,並未有人以1,560元人民幣之價格買到機票,是被告莊○○繕打之訊息內容有誤,未能以此作為不利被告林○之認定,另被告林○於上開餐會並未提及補助機票之事,則與會者是否有認知到機票補助為賄賂之對價,自非無疑,未能以行賄罪相繩云云。
(二)被告莊○○辯稱:伊當初收到訊息時,只是一個尾牙的訊息,伊去參加上開餐會時才知道有安排助選活動,伊自己都沒有爭取這個機票補助,又豈會有行賄之犯意云云。其辯護人為其辯以:被告莊○○係第一次參加政令宣導會,也是於該日第一次見到被告林○,當天與會者有成立一個政令宣導的群組,被告莊○○於該日聽聞某臺商會長有提到機票補助方案,嗣後又自群組中看到長沙市臺協會欲辦尾牙籌備會的結論,其為了求表現,故自行繕打機票補助之訊息,被告莊○○並非協會幹部,也不知道上開餐會的流程或主題,其從未打開「湖南省臺胞返臺投票動員大會藍天再現臺灣UP.docx」檔案看其中的內容,其傳送的訊息內容亦未有約使投票權一定行使之意,且檢察官並未舉證證明被告莊○○事前知悉被告林○欲在上開餐會幫國民黨及韓國瑜助選之事,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莊○○確有行賄的犯意,應諭知被告莊○○無罪云云。
(三)被告沈○辯稱:伊參與上開餐會之前,並不認識被告林○,伊僅係為了拓展人脈方參與上開餐會,伊事前對上開餐會的活動內容完全不知情,伊也沒有要求任何人投票給韓國瑜云云。其辯護人為其辯以:被告沈○雖有傳送機票補助訊息,然其僅係熱心地分享,並協助弱勢大陸配偶,動機相當單純,被告沈○事前並不知悉上開餐會中有安排替韓國瑜及國民黨造勢之活動,亦不知悉欲以機票補助行賄之事,另被告沈○與被告林○素昧平生,亦無參與規劃上開餐會,且被告沈○亦未要求接受訊息之人參與上開餐會,難認其有行賄之犯意云云。
(四)被告蔣○○辯稱:案發當時伊之母親住院,伊不清楚訊息的內容,透過伊報名領取機票補助的人,都是自己買機票回來的,伊並沒有行賄云云。其辯護人為其辯以:被告蔣○○並未參與政黨,亦未擔任長沙市臺協會之職務,且與被告林○並不熟識,其於知悉機票補助訊息後,無法從連上銘處得到確切的答案,方夥同「衡陽人在寶島」微信群組中之友人一同至上開餐會確認機票補助訊息之真偽,其並無共謀行賄之意;倘若被告蔣○○確有共同行賄之犯意,理應積極鼓吹「衡陽人在寶島」微信群組中共計300餘位之成員參加,豈會僅有7人向被告蔣○○報名,且僅有2人與被告蔣○○一同前往上開餐會,足徵被告蔣○○並無積極鼓吹群內友人參與上開餐會,而僅係意在分享機票優惠,並無行賄之犯意;另雖有7人透過被告蔣○○報名領取機票補助,惟其等並非係受被告蔣○○之鼓吹,而係自行主動向被告蔣○○報名,且其中3人早已於108年11月間自行購票,有2人未返臺投票,而被告蔣○○及與其一同參與上開餐會之劉迷、楊香雲亦係自行購票回臺,足徵被告蔣○○確無行賄之犯意云云。
(五)被告張○○辯稱:伊只是為了服務鄉親方轉傳機票補助之訊息,伊並未有行賄的意思云云。其辯護人為其辯以:被告張○○並無與被告林○等人於事前謀議舉辦上開餐會及行賄等事宜,難謂與其他被告就行賄一事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且自證人陳○○、蘇○○之證詞可知,被告張○○向其等轉知上開機票補助訊息時,並未約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被告張○○及透過其登記補助機票之人,均未參與上開餐會或領取機票補助;另被告張○○將陳○○所設立之微信群組名稱改為「翻轉臺灣藍天重現」,及邀請群組內的人參與上開餐會,僅係言論自由的表現,與行賄無關云云。
二、本案不爭執事項:本院審酌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事實,及被告林○、莊○○、沈○、蔣○○、張○○及其等辯護人所為之主張,整理不爭執事項如下:
(一)被告林○係長沙市臺協會會長,莊○○為湖南省衡陽市「柚香又甜商行」負責人,沈○則為中華婦聯會副秘書長。被告林○於108年12月11日下午4時30分許,在位於長沙市之「華天大酒店」湖南廳,舉辦上開餐會,且於餐會中提供與會者免費之飲宴、抽獎活動,及招待自長沙縣、市以外地區前來與會者得免費入住華天大酒店及享用翌日之早餐。林○於108年12月3日晚間11時13分許,將檔名為「湖南省臺胞返臺投票動員大會藍天再現臺灣UP.docx」,內容載有韓國瑜競選口號「藍天再現臺灣UP」、「臺灣安全、人民有錢!」、「韓國瑜,凍蒜!韓國瑜,凍蒜」、「國民黨,加油!國民黨、加油!」、「活動細則:各地區召集人須於2019年12月8日將參加2019年12月11日投票動員大會名單及2020年1月11日前返臺投票優惠機票登記表繳交到長沙臺協秘書處周輝主任」等文字之檔案以微信通訊軟體傳送給長沙市臺協會秘書處主任周輝,嗣後周輝將各地匯報領取機票補助名單彙整後,即製作「外縣市返臺機票優惠名單258.xlsx」、「長沙臺胞返臺機票優惠名單
218.xlsx」檔案,並於108年12月24日下午2時18分許傳送給被告林○。
(二)被告莊○○於108年12月3日晚間繕打內容為「簡單說明:1:於12月8號前報名參加(湖南省臺胞返鄉投票大會聚餐)凡報名參加者,當天餐費、入住星級酒店費用皆由長沙臺商會林○會長贊助。2:凡是12月11日與會人員皆有現金、頭等艙機票、經濟艙機票、電器、手機等抽獎。3:凡報名且參加12月11日餐會人員,1月11日返鄉投票,長沙-桃園來回機票由會長贊助1550元。(機票總價1560元)。
」之訊息,並將之連同「湖南省臺胞返臺投票動員大會藍天再現臺灣UP.docx」檔案傳送至被告沈○等人在內之「衡陽臺商群」微信群組。
(三)被告沈○自「衡陽臺商群」微信群組中知悉被告莊○○張貼之上開機票補助訊息後,即於該訊息尾端添加其個人姓名與聯繫電話,並附上「湖南省臺胞返臺投票動員大會藍天再現臺灣UP.docx」檔案,轉發至具投票權人資格之何○○、廖○○等人為成員之「湖南設辦公室交流群」、「全國臺聯2019兩岸創業研習班」、「2019.11.14~20武夷山」、「中華婦女聯合會新秀交流群」等微信群組,且將有意參與上開餐會並領取機票補助者加入「返鄉群」微信群組以便於聯繫,被告沈○嗣後將夏○○、胡○○、伍○○及其他欲透過其報名上開餐會及領取機票補助者之名單彙整後,交由連上銘統整。
(四)被告蔣○○於108年12月4日上午某時許,見廖○○將其於他處所收到之上開機票補助訊息傳送至自己所設立之「衡陽人在寶島」微信群組後,為確定訊息真偽,旋即向連上銘聯繫,確認相關細節,再重新繕打內容為「湖南省臺胞返臺動員大會藍天再現活動口號:(請各位召集人記下口號)臺灣安全、人民有錢!韓國瑜,凍蒜!韓國瑜,凍蒜!國民黨,加油!國民黨,加油!活動細則:12月11日湖南省臺胞返鄉投票動員大會2020年01月11日湖南省臺胞返鄉投票優惠機票登記表湖南省臺胞返鄉投票動員大會登記表餐會日期:2019年12月11日下午四點半地點:華天大酒店長沙市○○○路000號湖南廳」之訊息,並將之傳送至廖○○等人為成員之「衡陽人在寶島」微信群組,後有周淑琴、肖衡紅、楊香雲、劉迷、譚秋玉、萬佳、屈倩如、丁萍蓮等人透過被告蔣○○報名參加上開餐會及領取機票補助,被告蔣○○將上開名單彙整後即交由連上銘統整。
(五)被告張○○於108年12月4日上午8時40分許前某時,在「2019湖湘文化創業研習營」群組中看到被告沈○張貼在該群組中之機票補助訊息後,即於該日上午8時40分許將該訊息及載有「湖南省臺胞返臺動員大會藍天再現臺灣UP活動口號:(請各位召集人記下口號)臺灣安全、人民有錢!韓國瑜,凍蒜!韓國瑜,凍蒜!國民黨,加油!國民黨,加油!活動細則:各地區召集人須於2019年12月8日將參加2019年12月11日投票動員大會名單及2020年1月11日前返臺投票優惠機票登記表繳交到長沙臺協秘書處周輝主任...附件一:1211湖南省臺胞返鄉投票動員大會附件二:0111湖南省臺胞返鄉投票優惠機票登記表」等文字之訊息,轉貼至「中華湖南邵陽旅臺同鄉會第一群」微信群組,後有周○○、陳○○、蘇○○、唐○○、李○○、雷○○、余○○、姚○○等人透過被告張○○報名參加上開餐會及領取機票補助,被告張○○即將上開名單彙整後,交由連上銘統整。
(六)夏○○、胡○○、伍○○、游○○、張○○、蔡○○、楊○○、呂○○、黃○○、黃○○等人於108年12月11日下午4時30分許參與被告林○主辦之上開餐會。上開事實,業據證人夏○○於警詢及偵查中(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一第443至450頁,選他字第117號卷二第131至134頁)、證人鄧○於警詢及偵查中(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一第463至470頁,選他字第117號卷二第139至142頁)、證人伍○○於警詢及偵查中(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一第485至491頁,選他字第117號卷二第147至153頁)、證人劉○○於警詢及偵查中(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一第529至535頁,選他字第117號卷二第161至167頁)、證人廖○○於警詢及偵查中(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一第563至569頁,選他字第117號卷二第187至191頁)、證人胡○○於警詢及偵查中(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一第587至592頁,選他字第117號卷二第209至215頁)、證人孫○○於警詢中(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二第327至332頁)、證人許○○於警詢及偵查中(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二第437至445頁、第459至462頁)、證人陳○○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二第471至476頁,本院選訴字卷四第64至79頁)、證人姚○○於警詢中(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二第517至521頁)、證人蘇○○於警詢中(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二第523至527頁)、證人游○○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三第5至9頁,本院選訴字卷四第80至99頁、第109頁)、證人周○○於警詢中(選他字第117號卷三第15至19頁)、證人郭○○於警詢中(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三第21至25頁)、證人范○○○○郎於警詢中(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三第39至44頁)、證人張○○於警詢中(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三第51至56頁)、證人謝○○於警詢中(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三第57至61頁)、證人楊○○於警詢中(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三第77至83頁)、證人蔡○○於警詢中(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三第87至92頁)、證人呂○○於警詢中(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三第105至109頁)、證人黃○○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三第111至116頁,本院選訴字卷四第100至110頁)、證人黃○○於警詢中(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三第125至130頁)、證人李○○於警詢中(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三第149至152頁)、證人即同案被告佟○○於本院審理中(詳見本院選訴字卷五第158至202頁)、證人即同案被告何○○於本院審理中(詳見本院選訴字卷五第97至112頁)證述明確,並有「湖南省臺胞返臺投票動員大會藍天再現臺灣UP.docx」檔案暨動員大會登記表、臺胞返臺優惠機票登記表(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一第5至14頁)、湖南省臺胞返鄉投票動員大會登記表及湖南省臺胞返臺投票優惠機票登記表(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一第5至14頁)、同案被告何○○持用之行動電話內「返鄉群」微信群組及其他微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一第15至28頁、第215至233頁、第249至261頁,選他字第117號卷三第167至177頁,選他字第127號卷第12至13頁)、被告林○持用行動電話內微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一第71至74頁、第87至124頁,選偵字第32號卷第26至104頁)、被告蔣○○持用行動電話內微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一第297至300頁)、被告張○○持用行動電話內微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一第401至442頁)、證人朱○○所提供之「中南臺生群」微信群組對話紀錄截圖(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三第33至37頁)、證人謝○○提供之上開餐會現場照片(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三第63頁)、證人蔡○○所提供之上開餐會現場照片(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三第95至103頁)、被告沈○持行動電話內微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三第178頁,選偵字第32號卷第107至187頁)、第七屆長沙市臺協會常務理事名單1份(見選他字第119號卷第29頁)、證人陳○○提供之「翻轉臺灣藍天重現」微信群組對話紀錄截圖(見選他字第119號卷第75至87頁)、「外縣市返臺機票優惠名單258.xlsx」檔案列印資料(見選偵字第32號卷第203至218頁)、「長沙臺胞返鄉投票返臺機票優惠名單218.xlsx」檔案列印資料(見選偵字第32號卷第219至228頁)、108年12月17日長沙臺協會結算單1份(見選偵字第32號卷第233頁)、同案被告何○○持用行動電話微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選偵字第32號卷第309至324頁)、證人游○○持用行動電話內微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本院選訴字卷四第131至278頁)在卷可稽,且為被告林○、莊○○、沈○、蔣○○、張○○所不爭執(見本院選訴字卷三第139至147頁),故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三、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投票行賄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即須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以及所行求、期約、交付之對象是否為有投票權人而定;至前開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方,係認知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賄者之一方,亦應認知行賄者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893號判例參照)。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之行求期約與交付賄賂犯行,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行求期約與交付賄賂犯行,性質顯然相同,上開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論述,自可適用於同等性質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之行求期約與交付賄賂犯行。承此,本案應審究者,厥為:㈠被告林○是否確有提供具投票權人1,500元人民幣機票補助,並委由他人散布機票補助訊息之情事?㈡被告林○透過被告莊○○、沈○、蔣○○、張○○所行求、期約賄賂之對象,是否均為有投票權之人?㈢被告林○、莊○○、沈○、蔣○○、張○○是否基於行賄之犯意聯絡,而期約以機票補助作為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對價?茲分述如下:
(一)被告林○確有提供有投票權人1,500元人民幣機票補助,並委由被告莊○○及不詳之他人散布機票補助訊息之情事⒈首先,觀諸周輝與被告林○於微信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周
輝於108年12月5日下午4時34分許傳送檔名為「關於給予經費支持的請示⑴⑴⑴.docx」檔案給被告林○閱覽並確認,該檔案內容主旨為長沙市臺協會向長沙市臺辦申請經費補助等事項,內容則略為「另我會根據省、市臺辦的精神,積極號召在長臺灣同胞返鄉投票,並定於12月11日在華天大酒店舉辦"返臺投票動員大會",此次大會參加臺胞約350人左右,預計經費約25萬,另對返臺投票臺胞我會每人給予1500元的機票優惠,此項費用約30萬元,兩項費用共計約55萬元。為了彌補臺協資金缺口,順利開展各項活動,特懇請市臺辦領導給與50萬元的經費支持,不甚感謝。
長沙市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等文字,此有微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一第88頁)在卷可考,而被告林○身為長沙市臺協會之會長,倘非確有以長沙市臺協會之名義提供有投票權人1,500元人民幣機票補助費用之計畫,又豈會以此作為向長沙市臺辦請款之項目,顯見被告林○確有擬定提供有投票權人每人1,500元人民幣機票補助之計畫。再觀諸「長沙臺生群」微信群組之對話紀錄,暱稱為「oscar 陳昱仁 」之人於108年12月4日晚間10時23分許,傳送內容為「簡單說明:1:於12月8號前報名參加(湖南省臺胞返鄉投票大會聚餐)凡報名參加者,當天餐費、入住星級酒店費用皆由長沙臺商企業贊助。
2:凡是12月11日與會人員皆有現金、頭等艙機票、經濟艙機票、電器、手機等抽獎。3:凡報名且參加12月11日餐會人員,1月11日返鄉投票,長沙-桃園來回機票由企業贊助1500元。歡迎所有湖南臺商、臺眷、臺生、臺胞等參加。微信報名:00000000000關鍵時刻需要您的支持!!此次機票優惠辦法內容⒈符合投票資格同仁必須1/11日前返臺。⒉出境口岸必須是湖南省,特殊情況另議。⒊除購票證明外,必須保留,去回的,登機證存根。⒋只優惠一次,合乎資格者。⒌優惠核發辦法,會陸續再另行通知」之訊息至該群組,亦傳送同樣內容之訊息至「中南臺生群」微信群組,此有微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三第33至37頁,本院選訴字卷四第131至278頁)在卷可稽,該訊息內容中提及之上開餐會及機票補助事宜,與被告林○以長沙市臺協會名義向長沙市臺辦申請補助款之項目若合符節,且該訊息中所載之機票補助金額,亦與前揭「關於給予經費支持的請示⑴⑴⑴.docx」檔案中所載長沙市臺協會欲提供有選舉權人之機票補助金額相同。若非係被告林○刻意將此訊息告知他人並授意其等散布此訊息,散布訊息之人實無可能知悉被告林○私下向長沙市臺辦請款之項目及擬提供之機票補助款金額,足徵被告林○確有擬定提供有投票權人每人1,500元人民幣機票補助之計畫,並委由他人將此訊息傳送給有投票權人之情;此外,參以被告莊○○繕打,再由被告沈○轉貼在「返鄉群」微信群組之訊息,內容為「簡單說明:1:於12月8號前報名參加(湖南省臺胞返鄉投票大會聚餐)凡報名參加者,當天餐費、入住星級酒店費用皆由長沙臺商會林○會長贊助。2:凡是12月11日與會人員皆有現金、頭等艙機票、經濟艙機票、電器、手機等抽獎。3:凡報名且參加12月11日餐會人員,1月11日返鄉投票,長沙-桃園來回機票由會長贊助1550元。(機票總價1560元)。」,此有微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一第16至22頁)存卷可考,該訊息中亦提及被告林○私下向長沙市臺辦請款之項目,且所載被告林○贊助之機票補助金額與「關於給予經費支持的請示⑴⑴⑴.docx」檔案中所載長沙市臺協會擬提供之機票補助款金額僅有甚微之差距,足徵被告林○確有散布該等訊息給被告莊○○知悉,並委由其將訊息傳遞出去之舉,又該訊息內容與前揭暱稱為「oscar陳昱仁」之人傳送至「長沙臺生群」、「中南臺生群」微信群組內之訊息相較,除機票補助款金額有些微之差距、無記載機票總價,及機票補助之贊助人由「企業」變成「被告林○」外,其餘就「舉辦上開餐會」及「參與上開餐會即可取得機票補助」等主要部分幾乎一致。由此可知,知悉該機票補助訊息並負責將之廣為宣傳之人應不只一人,益徵被告林○確實有以長沙市臺協會之名義提供機票補助款,並有授意他人向外宣傳機票補助事宜之意。再參以被告莊○○繕打之前揭訊息內容,明確提及機票補助款係由被告林○贊助,若非其知悉被告林○確有參與謀議及決議此事,或實係由被告林○主導之長沙市臺協會提供補助,理應不會明確地表示機票補助款係由被告林○提供贊助,顯見被告林○確實有提供每人1,500元人民幣機票補助,並有授意被告莊○○或他人向外宣傳機票補助事宜之情。至起訴書固以被告莊○○所載訊息內容中提及被告林○欲提供機票補助之金額為1,550元人民幣為據,認被告林○提供之機票補助金額為1,550元,然由「長沙臺生群」內之訊息及「關於給予經費支持的請示⑴⑴⑴.docx」檔案中所載之機票補助金額均為1,500元人民幣等情以觀,應認被告林○欲提供之機票補助款金額實為1,500元人民幣,故起訴書此部分所載,容有誤會,應予更正。
⒉被告林○於108年12月3日晚間11時13分許,即將附有領取機
票補助表格之「湖南省臺胞返臺投票動員大會藍天再現臺灣UP.docx」檔案傳給周輝,而該檔案亦明確記載領取機票補助之表格要繳交給長沙市臺協會之秘書處主任周輝等情,而周輝收到各地匯報領取機票補助名單並彙整後,即製作「外縣市返臺機票優惠名單258.xlsx」、「長沙臺胞返鄉投票返臺機票優惠名單218.xlsx」檔案,並於108年12月24日下午2時18分許傳送給被告林○等情,業經認定如前,益見被告林○確實有責成周輝統整領取機票補助名單並回報予其,且提供1,500元人民幣機票補助款予有投票權人,並接受有投票權人向其登記報名乙情甚明。況被告沈○、蔣○○接收上開機票補助之相關訊息後,均將訊息轉貼給「湖南省臺胞返臺投票動員大會藍天再現臺灣UP.docx」檔案中所列之聯絡人連上銘,向連上銘確認上開訊息之真偽並釐清相關細節,而連上銘看到該則訊息後,非但未否認該機票補助事宜之真實性,反而回傳內容為「此次優惠辦法,12/7日前先報名於臺商協會,有報備的臺胞(有選舉權的),先自行買好機票,保留⒈購票證明。⒉往返的機票票據,回湘後,統一向各地臺協會申請,省臺聯兩岸婚姻的同胞,可向連上銘諮詢。」、「像有的臺胞,早已買好機票,費用可能超過這數字,但昨天各協會討論後,統一優惠價格就定如此」等訊息給被告沈○及蔣○○知悉,此有微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選偵字第32號卷第135至156頁、第247至249頁)在卷可考,堪認被告林○確有提供有投票權人每人1,500元人民幣機票補助款之行為,至臻明灼。
⒊至被告林○之辯護人雖為其辯稱:被告莊○○繕打的訊息實係
誤傳,被告林○並無贊助機票補助之意,且無授意他人傳遞此訊息云云。然果若該機票補助之訊息係某特定人誤傳,則該誤傳之訊息應僅限於在某特定且有關聯之群體內流傳,惟觀諸卷內所附微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可知,不僅被告莊○○、沈○、蔣○○、張○○將上開機票補助訊息傳送至與其等有關聯之臺商、大陸配偶所屬群組,同時另有他人將該訊息傳送至臺灣學生所組成之「長沙臺生群」、「中南臺生群」等微信群組,此有微信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一第15至24頁、第297至300頁、第401至442頁,選他字第117號卷三第33至37頁,本院選訴字卷四第131至278頁)存卷可佐,顯見機票補助訊息應係刻意透過分工之方式分由不同屬性群體之人廣為宣傳,而非某特定人誤傳所致,況被告林○曾於偵查中供稱其知悉他人曾傳送內容為由其贊助機票補助之訊息,但其沒有正式對外澄清等語(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二第5至15頁),然設若被告林○並無贊助機票補助之意,則其知悉他人傳送內容為由其贊助高額機票補助款之訊息時,為免其信譽受損,理應想盡辦法對外澄清,或在上開餐會中向為了領取機票補助而前來與會之人正式宣告並無此事,惟觀諸上開「返鄉群」及「長沙臺生群」等微信群組之對話內容,均未見被告林○或得其授意之人出面否認該機票補助訊息之真實性,卷內亦無證據顯示參與上開餐會之人有於該餐會中聽聞被告林○否認由其贊助機票補助之事,是被告林○空言辯稱其並未有補助機票之意云云,顯有悖於社會常情與生活經驗殊甚,洵無足採。又被告林○之辯護人雖另辯稱:由被告莊○○繕打之訊息中,關於機票總價為1,560元之訊息顯與事實不符,未能以該真實性有疑之訊息逕認確有機票補助之事云云,然被告莊○○繕打之訊息內容,與「長沙臺生群」及「中南臺生群」等微信群組內之訊息內容相較,雖就機票票價與機票贊助者之記載部分有所差異,且機票補助金額有50元人民幣之差距,惟該等訊息中,就參與上開餐會即能領取機票補助之主要部分內容均大致相符,且機票補助金額之差距甚微,是縱或被告莊○○繕打之前開訊息內所載之部分細節內容有誤,亦不影響該訊息內所載「參與上開餐會即能領取機票補助」部分內容之真實性,是辯護人此部分所辯,實無從為有利於被告林○之認定。
(二)被告林○透過被告莊○○、沈○、蔣○○、張○○所行求、期約之對象,為有投票權之人被告莊○○將上開機票補助訊息傳送至有投票權之被告沈○為成員之「衡陽臺商群」微信群組,被告莊○○因交友圈不廣,故委由被告沈○將訊息傳送給其他人,被告沈○即再將上開機票補助訊息傳送至有投票權之同案被告何○○為成員之「湖南設辦公室交流群」、「全國臺聯2019兩岸創業研習班」、「2019.11.14~20武夷山」、「中華婦女聯合會新秀交流群」等微信群組等情,業據被告莊○○及沈○於偵查中供陳在卷(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二第61至71頁、第83至87頁,本院選訴字卷二第342頁),嗣後被告沈○再幫有投票權之夏○○、胡○○登記報名參與上開餐會及領取機票補助,此亦經證人夏○○、胡○○證述在卷(證人夏○○部分,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一第443至450頁,選他字第117號卷二第131至134頁;證人胡○○部分,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一第587至592頁,選他字第117號卷二第209至215頁),並有湖南省臺胞返鄉投票動員大會登記表、湖南省臺胞返臺投票優惠機票登記表(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一第5至14頁)在卷可佐,另被告蔣○○將上開機票補助訊息傳送至有投票權人廖○○為成員之「衡陽人在寶島」微信群組,而被告張○○亦將上開機票補助訊息傳送至有投票權之陳○○為成員之「中華湖南邵陽旅臺同鄉會第一群」微信群組等情,亦各有證人廖○○、陳○○證述在卷(證人廖○○部分,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一第563至569頁,選他字第117號卷二第187至191頁;證人陳○○部分,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二第471至476頁),足徵被告莊○○、沈○、蔣○○、張○○傳送機票補助訊息之對象,為有投票權之人,且透過被告沈○登記領取機票補助之夏○○、胡○○等人亦為有投票權人;另被告林○委由他人傳送機票補助訊息至有投票權之游○○、朱○○、張○○、楊OO、蔡○○、呂○○、黃○○、黃○○為成員之「長沙臺生群」、「中南臺生群」微信群組,此經證人游○○、朱○○、張○○、楊OO、蔡○○、呂○○、黃○○、黃○○證述明確(證人游○○部分,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三第5至9頁;證人朱○○部分,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三第27至31頁;證人張○○部分,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三第51至56頁;證人楊○○部分,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三第77至83頁;證人蔡○○部分,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三第87至92頁;證人呂○○部分,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三第105至109頁;證人黃○○部分,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三第111至116頁;證人黃○○部分,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三第125至130頁),足徵被告林○、莊○○、沈○、蔣○○、張○○等人行求、期約之對象為均有投票權人。
(三)被告林○、莊○○、沈○、蔣○○、張○○基於行賄之犯意聯絡,而期約以上開機票補助作為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對價⒈民主程序乃透過選舉機制予以展現,而選舉基本原則與代
議式民主有極其密切的關係。我國憲法第129條規定各種選舉除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其中「無記名投票」即在闡明行使選舉權應遵守秘密投票原則而為之,一方面保障選舉人之秘密選舉自由及自主投票之權利,他方面則係保障社會公義,促成選舉結果之正確,不允許個人任意放棄選舉秘密,故在秘密投票之制度下,吾人當無可能於選舉過程中,或於選舉後針對個別選舉人之投票情形詳予調查、獲悉他人投票之內容。職是之故,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規定目的即為確保選舉人不受其他因素介入影響其選舉自由意志,核其性質,要屬「抽象危險犯」之規範,故其犯罪成立與否,當不待現實危害之發生,法院應詳就行為人之主觀犯意及共犯犯意聯絡等心理狀態、行為時之客觀情事,本於邏輯推理為綜合判斷,且須異時異地,衡以社會常情及經驗法則作為論斷之基礎,苟認為行為人所為係對選舉人秘密投票暨國家正當選舉程序法益有侵害之危險者,即可認為犯罪,斷非以該等財物或不正利益之交付,必須足以動搖或影響有投票權人之投票意向,抑或收受者確已承諾或進而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為其判斷標準,先予敘明。
⒉被告林○以參與上開餐會作為領取機票補助款之必要條件,
藉此吸引欲領取機票補助之有投票權人參與上開餐會,並向其等約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⑴證人魯○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被告沈○向伊表示於108年12
月8日前報名即可領取機票補助,被告沈○強調務必要參加上開餐會,若無法參加上開餐會,就不能享受機票補助等語(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一第575至581頁,選他字第117號卷二第199至203頁)、證人朱○○於警詢中證稱:依照「陳昱仁」張貼的訊息所示,凡報名且參加上開餐會之人,始得取得機票補助等語(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三第27至31頁)、證人張○○於警詢中證稱:伊從群組中之訊息得知需參加上開餐會才能登記領取機票補助,伊室友有口頭告知伊可以補助1,500元人民幣等語(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三第51至56頁)、證人呂○○於警詢中證稱:據伊所知,需參加上開餐會,並返臺投票,才能申請1,500元人民幣之機票補助等語(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三第105至109頁),足徵證人魯○、朱○○、張○○、呂○○等人所接受到之訊息,均為需參與上開餐會,方得領取機票補助;復審酌被告沈○於「返鄉群」微信群組張貼之訊息內容為「各位好返鄉投票機票優惠內容優惠期間為12/28起-2/10為止。有單趟來回和兩趟來回兩種。票價一趟來回1560元。凡是參加12/11號長沙造勢活動的人員,1/11號前返鄉投票那趟機票林○會長贊助1550元。12/8號報名截止。請踴躍參加」、「簡單說明:1:於12月8號前報名參加(湖南省臺胞返鄉投票大會聚餐)凡報名參加者,當天餐費、入住星級酒店費用皆由長沙臺商會林○會長贊助。2:凡是12月11日與會人員皆有現金、頭等艙機票、經濟艙機票、電器、手機等抽獎。3:凡報名且參加12月11日餐會人員,1月11日返鄉投票,長沙-桃園來回機票由會長贊助1550元。(機票總價1560元)。」、「餐會日期:2019年12月11日下午四點半地點:華天大酒店長沙市○○○路000號湖南廳」,此有微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一第16至22頁)在卷可參,而暱稱為「oscar陳昱仁」之人於108年12月4日晚間10時23分許在「長沙臺生群」張貼之訊息內容則為「簡單說明:1:於12月8號前報名參加(湖南省臺胞返鄉投票大會聚餐)凡報名參加者,當天餐費、入住星級酒店費用皆由長沙臺商企業贊助。2:凡是12月11日與會人員皆有現金、頭等艙機票、經濟艙機票、電器、手機等抽獎。3:凡報名且參加12月11日餐會人員,1月11日返鄉投票,長沙-桃園來回機票由企業贊助1500元。
歡迎所有湖南臺商、臺眷、臺生、臺胞等參加。微信報名:00000000000關鍵時刻需要您的支持!!」,上開訊息內容均載明參加上開餐會且返臺投票者,方得領取機票補助,核與證人魯○、朱○○、張○○、呂○○前揭證述情節相符,由此可見被告林○之行賄計畫即係以參加上開餐會並且返鄉投票,作為取得機票補助之必要條件。
⑵再觀諸被告林○傳送給周輝之「湖南省臺胞返臺投票動員大
會藍天再現臺灣UP.docx」檔案,非但於檔名標註韓國瑜之競選口號「藍天再現臺灣UP」,更於其內記載活動口號為「臺灣安全、人民有錢!」、「韓國瑜,凍蒜!韓國瑜,凍蒜」、「國民黨,加油!國民黨、加油!」,自該檔案之檔名及內容即可明確知悉被告林○有以上開餐會為國民黨及韓國瑜助選及拉抬聲勢之意,復參以被告林○持用之行動電話內所存上開餐會攝錄影片截圖(見選偵字第32號卷第327至350頁、第377至399頁)及證人謝○○、蔡○○提供之上開餐會現場照片(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三第63頁、第95至103頁)所示,上開餐會之舞臺背板以斗大之字體標明「藍天再現臺灣UP」、「臺灣安全人民有錢」等韓國瑜之競選口號,被告林○並有安排國民黨副秘書長兼大陸事務部主任 周繼祥 與會並上台致詞,此外,被告林○與暱稱為「施 明豪 (張善政秘書長)」之人於微信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亦顯示,被告林○曾於108年12月9日傳送「明豪兄:湖南返臺投票動員大會於12月11日晚上1800點在長沙舉行與張院長視頻大約1830到1900點或由他選擇時間!請協助對接!謝謝你的協助!有空回信!林○」、「湖南臺胞返鄉投票動員大會於12月11日下午六點在長沙舉行,發動湖南省臺胞600人。邀請全國臺企聯會長 李政宏 、國民黨副秘書長兼陸工會主任周繼祥出席。此次活動由長沙臺協會長林○承辦。」,此有微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選偵字第32號卷第92至95頁)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林○亦曾安排國民黨副總統候選人張善政在上開餐會連線視訊,再衡以證人即參與上開餐會之夏○○、鄧○、伍○○、劉○○、胡○○、許○○、游○○、周○○、郭○○、范○○○○郎、張○○、謝○○、蔡○○、呂○○、黃○○、黃○○均證稱:彼等於上開餐會中上臺發表意見之人均有呼籲與會之人投票支持韓國瑜及國民黨,或高呼國民黨及韓國瑜之競選口號等語(證人夏○○部分,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一第443至450頁,選他字第117號卷二第131至134頁;證人鄧○部分,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一第463至470頁,選他字第117號卷二第139至142頁;證人伍○○部分,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一第485至491頁,選他字第117號卷二第147至153頁;證人劉○○部分,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一第529至535頁,選他字第117號卷二第161至167頁;證人胡○○部分,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一第587至592頁,選他字第117號卷二第209至215頁;證人許○○部分,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二第437至445頁、第459至461頁;證人游○○部分,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三第5至9頁;證人周○○部分,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三第15至19頁;證人郭○○部分,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三第21至25頁;證人范○○○○郎部分,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三第39至44頁;證人張○○部分,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三第51至56頁;證人謝○○部分,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三第57至61頁;證人蔡○○部分,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三第87至92頁;證人呂○○部分,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三第105至109頁;證人黃○○部分,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三第111至116頁;證人黃○○部分,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三第125至130頁),足徵被告林○確有藉上開餐會幫國民黨及該黨提名之總統候選人助選,並希冀藉此呼籲與會者投票給國民黨及韓國瑜之情。是以,被告林○既以參與上開餐會作為領取機票補助款之必要條件,應可認定其係欲藉由提供機票補助之名義,吸引欲領取機票補助之有投票權人參與上開餐會,再透過於上開餐會中暗示與會者投票支持韓國瑜及國民黨之方式,向有投票權人約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至被告林○之辯護人雖辯稱有多位證人均證稱被告林○未於上開餐會中提及機票補助之事,故其並未有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意云云,惟被告林○既以參加上開餐會並且返鄉投票,作為取得機票補助之必要條件,即有以上開餐會之助選活動暗示欲領取機票補助之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意,則是否有於上開餐會中再次提及機票補助之事,實無礙於其確有以機票補助期約賄賂之認定,是辯護人此部分所辯,亦無足為有利被告林○之認定。
⒊被告莊○○及沈○與被告林○有以上開機票補助行賄之犯意聯
絡被告莊○○將上開機票補助訊息傳送至被告沈○為成員之「衡陽台商群」微信群組時,亦一併傳送「湖南省臺胞返臺投票動員大會藍天再現臺灣UP.docx」檔案至該群組,被告沈○即將上開訊息連同該檔案一併傳送至「返鄉群」微信群組中,此經被告莊○○、沈○供陳在卷(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二第61至71頁、第83至87頁),鑒於該檔案之檔名即已載明韓國瑜之競選口號「藍天再現臺灣UP」,即可一目了然上開餐會具有動員有投票權人返臺投票支持國民黨及韓國瑜之目的,因而被告莊○○及沈○轉傳上開訊息及檔案時,當可輕易察知機票補助與動員群眾返臺投票支持國民黨及韓國瑜間,有相當之關聯性。再者,該檔案內亦載明「各地區召集人須於2019年12月8日將參加2019年12月11日投票動員大會名單及2020年1月11日前返臺投票優惠機票登記表繳交到長沙臺協秘書處周輝主任...附件一:1211湖南省臺胞返鄉投票動員大會附件二:0111湖南省臺胞返鄉投票優惠機票登記表」等內容,此有該檔案列印資料及微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一第5頁、第73頁)在卷可佐,由此可知上開餐會及機票補助之統計表係一併被列在「湖南省臺胞返臺投票動員大會藍天再現臺灣UP.docx」檔案中,一旦開啟該檔案填具上開餐會及機票補助統計表,應能一望即知提供機票補助之人欲藉此傳達支持國民黨及韓國瑜之意,則被告莊○○、沈○在微信通訊軟體之群組內傳送上開機票補助訊息時,對於被告林○欲以提供機票補助之名義,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乙節,自難諉為不知。又被告莊○○及沈○除將「湖南省臺胞返臺投票動員大會藍天再現臺灣UP.docx」檔案傳送出去外,亦在上開機票補助訊息尾端添加自己之姓名及行動電話號碼,供有意報名上開餐會及機票補助者得與其等聯繫,更於訊息末端加註「關鍵時刻需要您的支持!!」等文字,此有微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選偵字第32號卷第114至128頁、第249頁)可證,足徵其等有自任聯絡人,供有意參與者聯繫,並以機票補助尋求選票支持之情,且被告莊○○除散布上開訊息之外,更號召徐
OO、許OO、荊○○、王○○等人報名參與上開餐會及領取機票補助,此據被告莊○○供陳在卷(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二第83至87頁),並有「外縣市返臺機票優惠名單258.xlsx」檔案列印資料(見選偵字第32號卷第203至218頁)、「長沙臺胞返臺機票優惠名單218.xlsx」檔案列印資料(見選偵字第32號卷第219至228頁)存卷可考,被告沈○亦將有意參與上開餐會及領取機票補助者加入「返鄉群」微信群組以便聯繫,嗣後再將夏○○、胡○○及其他欲透過其報名上開餐會及領取機票者之名單彙整後,併交由連上銘統整,益見被告莊○○、沈○非僅轉傳分享上開訊息,而有藉提供機票補助而尋求有投票權人投票支持韓國瑜及國民黨之分工等情。況觀諸被告沈○與其友人 周洪波 之對話紀錄,被告沈○先傳送上開餐會之影片給周洪波,並表示「臺協尾牙返鄉活動現場」、「在參加省臺協活動」、「準備返臺投票」,周洪波即傳訊息表示「都是支持韓國瑜啊」,被告沈○即陸續回稱「必須的啦」、「我都召集了快60人回去投票呢」、「為了選票拚了」等語,此有微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選偵字第32號卷第128至130頁)在卷可憑,足見被告沈○有藉此動員有投票權人返臺投票支持韓國瑜之意,益徵其確有共同行賄之犯意聯絡; 末衡 以被告沈○於偵查中供稱:伊在「衡陽臺商群」微信群組看到被告莊○○張貼的尾牙活動及返鄉機票的訊息,伊有問被告莊○○,他說針對投票有一些贊助,伊跟他說有些大陸配偶姊妹條件比較辛苦,所以問問看,伊就轉貼該訊息,伊還問被告莊○○這會不會有事,被告莊○○說應該不會吧等語(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二第61至71頁),足徵被告沈○於傳送機票補助訊息前,已意識到機票補助與動員群眾返臺支持國民黨及韓國瑜有相當之關聯性,而認其與被告莊○○之行為可能有觸法之虞,在在均顯示被告沈○確有與被告林○、莊○○等人共同以機票補助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意。是被告莊○○、沈○辯稱其等並無共同行賄之犯意聯絡云云,均難憑採。
⒋被告蔣○○及張○○與被告林○、莊○○、沈○有以機票補助行賄
之犯意聯絡⑴被告蔣○○在「衡陽人在寶島」微信群組看到廖○○轉貼上開
機票補助訊息及「湖南省臺胞返臺投票動員大會藍天再現臺灣UP.docx」檔案後,重新繕打內容為「湖南省臺胞返臺動員大會藍天再現活動口號:(請各位召集人記下口號)臺灣安全、人民有錢!韓國瑜,凍蒜!韓國瑜,凍蒜!國民黨,加油!國民黨,加油!活動細則:12月11日湖南省臺胞返鄉投票動員大會2020年01月11日湖南省臺胞返鄉投票優惠機票登記表湖南省臺胞返鄉投票動員大會登記表餐會日期:2019年12月11日下午四點半地點:華天大酒店長沙市○○○路000號湖南廳」之訊息並將之張貼在「衡陽人在寶島」微信群組等情,業經認定如前,又被告張○○在收到被告沈○轉傳之上開機票補助訊息後,除將之原封不動地轉傳到「中華湖南邵陽旅臺同鄉會第一群」等微信群組外,亦將載有「湖南省臺胞返臺動員大會藍天再現臺灣UP活動口號:(請各位召集人記下口號)臺灣安全、人民有錢!韓國瑜,凍蒜!韓國瑜,凍蒜!國民黨,加油!國民黨,加油!活動細則:各地區召集人須於2019年12月8日將參加2019年12月11日投票動員大會名單及2020年1月11日前返臺投票優惠機票登記表繳交到長沙臺協秘書處周輝主任...附件一:1211湖南省臺胞返鄉投票動員大會附件二:0111湖南省臺胞返鄉投票優惠機票登記表」等文字之訊息傳送至該群組,此有微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一第401至442頁)在卷可參,其等傳送之訊息均明白揭示支持國民黨及韓國瑜之口號及標語,並於該口號下方列明上開餐會及機票補助之登記表,由此即可明確知悉上開機票補助與投票支持國民黨及韓國瑜間,有相當之連結,且隱含有希冀領取機票補助之人投票給國民黨及韓國瑜之意,而非單純且毫無特定目的之優惠措施,被告蔣○○、張○○既為傳送該則訊息之人,豈有不知之理。惟其等仍傳送上開訊息至微信群組,並協助他人登記參與上開餐會及領取機票補助,由此可見被告蔣○○、張○○應有共同以此行賄之意;復觀諸「衡陽人在寶島」微信群組之對話紀錄截圖,廖○○將上開機票補助訊息傳送至該群組後,即再傳送內容為「姊妹們我們身為陸配有什麼理由不投票對吧如有姊妹還在大陸,就拜託大家1月11號回臺灣投票好嗎!不管國民黨做得怎樣都比民進黨對我們配姊妹們好一千倍一萬倍請姊妹們總統票一定要投韓國瑜」、「明霞理事長請不要誤會了現在不是搶功的時候下架這麼爛的政府是匹夫有責希望姊妹們有什麼小誤會不要放在心上大家一起努力挺韓到底」之訊息至該群組,此有微信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一第300頁)存卷可參,由廖○○於傳送機票補助訊息後,旋即傳送載有上開內容之訊息乙情以觀,亦可明顯知悉機票補助實與投票支持國民黨及韓國瑜有關,被告蔣○○自難諉為不知,惟其卻於知悉此情後,仍再次張貼機票補助訊息至該群組,並協助統計欲登記領取機票補助之名單後上交給連上銘,更顯其確有共同行賄之犯意。另證人陳○○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張○○叫伊找看看有沒有其他同鄉一起買優惠機票,伊就找了周○○、雷○○、姚○○等人,並應被告張○○的要求另外創了一個「關於回臺北機票事項諮詢」微信群組,被告張○○將該群組名稱改為「翻轉臺灣藍天重現」等語(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二第471至476頁,本院選訴字卷四第64至79頁),再參以「翻轉臺灣藍天重現」微信群組對話紀錄截圖(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二第497至509頁),陳○○先於該群組中傳送內容為「關於回臺北機票事項諮詢群」之訊息,其後即顯示「2019年12月6日下午10:17『國君(臺北)』修改群名為『翻轉臺灣藍天重現』」等文字,而「藍天重現」等字亦與韓國瑜競選口號「藍天再現」相似,益徵被告張○○確有向欲登記機票補助之人傳達支持韓國瑜或國民黨之意,堪認其應有意識到機票補助與動員群眾返臺支持國民黨及韓國瑜有相當之關聯性,而同有以此行賄之意。
⑵被告蔣○○之辯護人雖稱倘若被告蔣○○有行賄犯意,不至於
僅召集8人登記領取機票補助,且被告蔣○○與其他登記領取機票補助之人均係自行買機票返臺云云,然接收該訊息之人是否願意參與上開餐會並返臺投票,涉及諸多因素,此亦非被告蔣○○能左右之事,選舉實務上亦常見在強力號召下,響應者寥寥無幾之情況,實未能以此推論被告蔣○○並無行賄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再觀諸連上銘與被告蔣○○間之微信對話紀錄截圖(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一第297頁),連上銘曾傳送內容為「此次優惠辦法,12/7日前先報名於臺商協會,有報備的臺胞(有選舉權的),先自行買好機票,保留⒈購票證明。⒉往返的機票票據,回湘後,統一向各地臺協會申請,省臺聯兩岸婚姻的同胞,可向連上銘諮詢。」之訊息給被告蔣○○,足徵被告蔣○○理應知悉要先自行買好機票返臺,嗣後方能憑購票證明領取補助,故辯護人此部分所辯無足作為有利被告蔣○○之認定。另被告張○○之辯護人雖辯稱:由證人陳○○、蘇○○之證述可知,被告張○○並無向其等行賄之舉云云。惟查,證人陳○○、蘇○○雖均證稱被告張○○向其等告知領取機票補助訊息時,並未要求其等投票支持韓國瑜及國民黨云云(證人陳○○部分,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二第471至476頁,本院選訴字卷四第64至79頁;證人蘇○○部分,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二第523至527頁),然證人陳○○係「中華湖南邵陽旅臺同鄉會第一群」之成員乙節,業據證人陳○○證述明確(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二第471至476頁),而被告張○○確有傳送上開隱含有支持國民黨及韓國瑜之意之機票補助訊息至該群組,其既已將行賄之意思傳達給該群組成員,實已達行求階段,則證人陳○○未能意會並與其達成意思合致,或被告張○○仍未向蘇○○表明行賄之意,均無礙於被告張○○業已該當行求賄賂要件之認定。
⒌上開機票補助與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行使間,具
有相當之對價關係證人夏○○、蔡○○、呂○○、黃○○、胡○○均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伊覺得提供上開機票補助就是要伊支持國民黨及韓國瑜等語(證人夏○○部分,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一第443至450頁,選他字第117號卷二第131至134頁;證人蔡○○部分,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三第87至92頁;證人呂○○部分,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三第105至109頁;證人黃○○部分,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三第111至116頁;證人胡○○部分,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一第587至592頁,選他字第117號卷二第209至215頁),自上開證人證詞可知,被招攬者主觀上均可知悉主辦者確有以機票補助作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對價。再者,證人夏○○於偵查中證稱:
伊當時買廈門航空的機票,來回機票的票價是1,700元人民幣等語(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二第131至134頁);證人鄭○○於警詢中證稱:當時由長沙市往返桃園市之來回機票票價約1,774元人民幣(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一第553至559頁);證人游○○於警詢中證稱:伊同學 許祐霖 告訴伊指定航班有特價機票,來回機票的票價是1,775元人民幣,持購票證明跟來回登機證,就可以取得1,500元人民幣補助,等於伊只要付275元人民幣就可以來回長沙市等語(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三第5至9頁);證人佟○○於偵查中證稱:伊接觸到的優惠機票,廈門航空是1,800元人民幣,南方航空是分2段票,1段票約2,000元等語(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二第37至45頁),足徵被告林○欲提供之機票補助款實可支應大部分之來回機票票價,足以動搖有投票權人返臺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意願,顯已逾越相當性,再觀諸被告林○、莊○○、沈○、蔣○○、張○○等人傳送上開機票補助訊息之時間,係於108年12月初,距投票之時間相隔僅有一個月,其等於散布上開機票補助訊息時,同時傳達希望有投票權人投票支持國民黨及韓國瑜之意,更以領取機票補助之名義吸引有投票權人參與上開餐會,並於上開餐會中明確傳達希冀與會者投票給韓國瑜及國民黨之意念,自足使具正常智識經驗之成年人得輕易地意識到上開機票補助與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行使間有連結性,而具有相當之對價關係。
⒍被告林○、莊○○、沈○、蔣○○、張○○共同所為,構成期約賄
賂罪之要件⑴證人夏○○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伊收到機票補助的訊息後
,就向被告沈○聯絡登記領取機票補助,被告沈○就通知伊去參加上開餐會,參加上開餐會的人回臺灣的機票可以補助1,550元人民幣,提供上開機票補助就是要伊等投票支持韓國瑜及國民黨,伊有把訂票紀錄留存以待日後通知領取機票補助等語(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一第443至450頁,選他字第117號卷二第131至134頁);證人胡○○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伊收到機票補助的訊息後,就與被告沈○聯絡,被告沈○把伊加進「返鄉群」微信群組,「返鄉群」微信群組及上開餐會都有講要投票給韓國瑜及國民黨,伊有依照他們的要求投票給韓國瑜及國民黨等語(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一第587至592頁,選他字第117號卷二第209至215頁),是其等顯已對被告沈○行求賄賂之目的瞭然於心,猶委由被告沈○登記領取機票補助及返臺投票,並留存訂票紀錄以待日後領取機票補助,顯有允諾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意,則被告沈○之行為應已達期約階段。又被告莊○○、蔣○○、張○○雖有將機票補助訊息傳送至有投票權人為成員之微信群組,並協助他人登記領取機票補助,惟卷內並無證據證明透過被告莊○○、蔣○○、張○○登記領取機票補助之人業已認知彼等行求賄賂之意思表示,而允諾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故被告莊○○、蔣○○、張○○此部分所為,應僅達到行求之階段。
⑵被告林○、莊○○、沈○、蔣○○、張○○為上開行為之目的均係
為達使韓國瑜順利當選及使國民黨取得政黨票,被告林○雖未親自對有投票權人行求、期約,且被告莊○○、蔣○○及張○○所為則僅達行求階段,然被告林○、莊○○、蔣○○及張○○主觀上已預見上開訊息經傳遞出去後,共同為行賄犯行之人將與有投票權人達成約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意思合致,是被告沈○所為既已構成期約賄賂部分,且其行為顯係在被告林○、莊○○、蔣○○、張○○之犯意聯絡範圍內,依共犯責任共同原則,應認被告林○、莊○○、沈○、蔣○○、張○○所為,亦均達期約賄賂之階段。
⒎被告林○之辯護人雖辯稱長沙市臺協會向航空公司協調讓有
投票權人得以取得價格較低廉之優惠機票乙節,與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行使間並無對價關係云云,然起訴書雖認被告林○等人以提供「優惠機票活動」之方式期約賄賂,然觀諸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內容,其中提及之「優惠機票活動」,應指補助機票款1,500元人民幣之活動,並非係被告林○之辯護人所指取得價格較低廉之優惠機票,而檢察官起訴期約賄賂部分,亦應係指以提供1,500元人民幣機票補助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行為,並未及於辯護人所指「有投票權人取得價格低廉之機票」部分,故被告林○之辯護人此部分所辯,實有誤會,併此敘明。
⒏綜上,被告林○、莊○○、沈○、蔣○○、張○○所辯,均非可採,本案事證明確,彼等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一)按投票行賄罪之處罰分別規定於刑法第144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為刑法第144條之特別法,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規定,應優先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另選罷法之投票行賄罪係侵害國家法益之罪,以一行為同時對多數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祇侵害一個國家法益,應僅成立一投票行賄罪。又該罪之預備犯,或各行求、期約及交付賄賂階段,均屬前後之各階段行為。倘以一行為向多數人行賄,其部分已達交付賄賂之階段,則其他階段行為,即為其所吸收,僅論以行賄一罪(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5號判決意旨參照)。核被告林○、莊○○、沈○、蔣○○、張○○所為,均係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人期約賄賂罪。
(二)被告林○、莊○○、沈○、蔣○○、張○○等人行求賄賂之行為,應為高度之期約賄賂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移送併辦意旨認被告沈○基於行賄之犯意,以提供上開機票補助作為代價約使有投票權人投票給韓國瑜部分,與其經起訴及經本院論罪科刑之行為,具有社會基本事實同一性,本院自得予以審究。
(四)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另共同正犯,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其行為分擔,亦不以每一階段皆有參與為必要,倘具有相互利用其行為之合同意思所為,仍應負共同正犯之責(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判決先例、99年度台上字第1323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林○委由被告莊○○將機票補助訊息傳遞給有投票權人時,本可預見會有他人繼續加入並響應其所為之行賄犯行,被告莊○○、沈○將機票補助訊息傳遞出去時,亦應可預見此情,而被告蔣○○、張○○接收之機票補助訊息上載明機票補助係由被告林○贊助,且其上載有被告沈○之聯絡方式,其等理應知悉被告林○及沈○亦有參與其中,且被告林○、莊○○、沈○、蔣○○、張○○所為,均係出於使國民黨及韓國瑜順利取得選票之同一目的,是縱使部分被告間並無直接之聯絡,仍應認其等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論以共同正犯。
(五)再按選舉乃係有廣大民眾參與其事,且必須有相當多之票數,始能當選,是實行賄選者,通常係以該次選舉當選為目的,而於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賄選,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於此情形,即得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99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㈠結論參照)。本案被告林○交由被告莊○○及他人先後將機票補助訊息傳送給有投票權人,且被告莊○○、沈○、蔣○○、張○○先後將上開機票補助訊息傳送給有投票權人,並協助其等登記領取機票補助等舉措,均係基於單一之犯意,及為使國民黨及韓國瑜順利取得選票之同一目的,接續於密接相近之時間,以相同之模式為之,所侵害者為選舉公正之同一國家法益,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意旨,被告林○、莊○○、沈○、蔣○○、張○○接續期約賄賂之行為,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依上開說明,應均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六)被告林○、莊○○、沈○、蔣○○、張○○均以一行為觸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期約賄賂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人期約賄賂罪。
(七)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之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其罪刑均甚為嚴峻,然縱同為行賄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手段、行為階段及情節未必盡同,該行賄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同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可謂不重,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罪刑原則及比例、平等原則。查被告莊○○、沈○、蔣○○、張○○所為,係在接收上開機票補助訊息後,協助轉貼訊息予有投票權人並統整參與者名單,其等既非期約行賄之決策者,各別所為之犯罪情節亦非大規模買票者可資等同並論,且行為僅達期約階段,尚未達交付賄賂之階段,是以被告莊○○、沈○、蔣○○、張○○於本案犯罪之具體情狀及行為背景,確屬情輕法重,客觀上足以引起社會一般人之同情,如科以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故被告莊○○、沈○、蔣○○、張○○之犯行,均應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
(八)爰審酌選舉乃民主政治最重要之表徵,須由選民評斷參選人之才德、品行、學識、操守、政見而選賢與能,其攸關國家政治之良窳、法律之興廢、公務員之進退,影響國家根基及人民權利至深且鉅,不得使金錢介入選舉,抹滅實行民主政治之真意,而賄選實為敗壞選風之主要根源,故世界各民主法治國家莫不懸為厲禁,全力遏止,治安機關有鑑於國內社會環境急速變遷,民眾法治觀念尚待加強,因此,每逢選舉開始前,均利用各傳播媒體積極宣導政府查賄之決心,並籲請全體候選人及民眾共同摒棄賄選,然被告林○、莊○○、沈○、蔣○○、張○○為使韓國瑜當選,並使國民黨順利取得政黨票以提高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席次,竟以提供機票補助之方式對有選舉權人期約賄賂,對整體選舉風氣影響匪淺,所為甚屬不該,兼衡被告林○、莊○○、沈○、蔣○○、張○○之犯罪目的、動機、手段、分工方式、情節、犯後態度及其等之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九)按犯本章之罪或刑法分則第六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此項褫奪公權之宣告,寓有強制性,為刑法第37條第2項之特別規定,不受宣告1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限制,法院自應優先適用,然因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之規定並未針對褫奪公權之期間即從刑之刑度為何有所規範,故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規定宣告褫奪公權者,仍應適用刑法第37條第2項之規定,為1年以上10年以下,使其褫奪公權之期間有所依憑,方為合法(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98年度台上字第62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林○、莊垣漳、沈○、蔣○○、張○○所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之期約賄賂罪,既均經宣告有期徒刑之刑,自應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之規定,參酌被告林○、莊○○、沈○、蔣○○、張○○之犯罪情節,依刑法第37條第2項之規定,分別於被告林○、莊○○、沈○、蔣○○、張○○所犯罪項下併予宣告如主文所示之褫奪公權期間。
(十)沒收: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物,分別係被告林○、莊○○
、沈○、蔣○○所有之物,業據其等供陳在卷(詳見本院選訴字卷七第77至82頁),且該等物品分別係供其等聯繫本案行賄事宜所用,亦據被告林○、莊○○供陳明確(詳見本院選訴字卷七第77至82頁),並有被告林○、沈○、蔣○○持用之行動電話內微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一第297至300頁,選偵字第32號卷第26至104頁、第108至185頁)存卷可參,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分別於被告林○、莊○○、沈○、蔣○○所犯罪項下宣告沒收。
⒉被告張○○所有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1具(含門號000000000
0號SIM卡1枚),為其所有,供其聯繫本案行賄事宜所用之物,亦有該行動電話內微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一第401至442頁)可證,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項規定,於被告張○○所犯罪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林○向長沙市臺辦、湖南省臺辦申請取得
之款項29萬元人民幣及120萬元人民幣,均屬犯罪行為人以外之人無正當理由提供被告林○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3項宣告沒收。然被告林○以長沙市臺協會舉辦大型活動、給付房屋租金、舉辦上開餐會、提供機票補助為由向長沙市臺辦申請經費補助,長沙市臺辦方給予長沙市臺協會29萬元人民幣之款項,嗣後周輝即向被告林○表示長沙市臺辦提供的款項僅能用以支付大型活動及房租,又被告林○另以長沙市臺協會歷來舉辦大型活動及上開餐會致經費不足為由向湖南省臺辦申請補助,湖南省臺辦方給予120萬元人民幣補助款,此有被告林○與周輝間之微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一第87至124頁)存卷可考,由此可見,長沙市臺辦及湖南省臺辦均係因長沙市臺協會提出經費補助之申請,方核撥款項與其,長沙市臺協會並非係無正當理由而取得該等款項,又長沙市臺辦提供給長沙市臺協會之款項,係供長沙市臺協會舉辦大型活動及支付租金之用,而長沙市臺協會向湖南省臺辦申請經費之公文則是對於機票補助一事隻字未提,實難認長沙市臺辦及湖南省臺辦提供給長沙市臺協會的上開經費與被告林○期約賄賂犯行有關,自無從宣告沒收。
⒋扣案如附表編號五至八所示之物,雖分別為被告林○、莊○
○、沈○、蔣○○所有之物,業據其等供陳在卷(詳見本院選訴字卷七第77至82頁),然並無證據證明該等物品係供被告林○、莊○○、沈○、蔣○○犯本案所用之物,亦無證據證明該等物品與本案有關,自無從宣告沒收。
參、不另為無罪諭知之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林○、莊○○、沈○、蔣○○、張○○共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犯意,由被告林○籌劃舉辦上開餐會,再分由被告莊○○、沈○、蔣○○、張○○於各微信群組發送上開餐會之訊息,邀請有投票權之人參與,被告沈○隨後即創立「返鄉群」微信群組,將有意參與上開餐會者加入該群組以便於聯繫,被告沈○、蔣○○、張○○復將透過其等報名上開餐會者之名單彙整後,交由連上銘統整。而被告林○在上開餐會中,提供與會之人免費飲宴、抽獎及住宿,並安排替國民黨及韓國瑜助選之活動,暗示與會之有投票權人投票予國民黨及韓國瑜,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以交付不正利益之方式約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
(二)被告林○、莊○○、沈○、蔣○○、張○○基於對有投票權人行求、期約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共同向有投票權人傳達上開機票補助訊息,吸引欲領取機票補助之人參與上開餐會,嗣後鄧○、劉○○、鄭○○、王○、王○、孫○○、周○○、郭○○、范○○○○郎、謝○○、潘○○等400至500餘人參與上開餐會,被告林○、莊○○、沈○、蔣○○、張○○即藉上開餐會安排之助選活動,暗示與會之人將總統選票及政黨票投給韓國瑜及國民黨,以遂行期約賄賂犯行。
(三)因認被告林○、莊○○、沈○、蔣○○、張○○上開部分所為,亦涉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不正利益罪嫌。
二、公訴意旨(一)所示部分:
(一)被告林○籌劃於108年12月11日下午4時30分許,在華天大酒店舉辦上開餐會,提供與會之人免費飲宴、抽獎,及招待自長沙縣、市以外地區前來與會者得免費入住華天大酒店及享用翌日之早餐。被告莊○○獲悉上開訊息後,即繕打內容為「簡單說明:1:於12月8號前報名參加(湖南省臺胞返鄉投票大會聚餐)凡報名參加者,當天餐費、入住星級酒店費用皆由長沙臺商會林○會長贊助。2:凡是12月11日與會人員皆有現金、頭等艙機票、經濟艙機票、電器、手機等抽獎。3:凡報名且參加12月11日餐會人員,1月11日返鄉投票,長沙-桃園來回機票由會長贊助1550元。(機票總價1560元)。」之訊息傳送至被告沈○為成員之「衡陽臺商群」微信群組,被告沈○再陸續將訊息傳送至同案被告何○○等人為成員之「湖南設辦公室交流群」、「全國臺聯2019兩岸創業研習班」、「2019.11.14~20武夷山」、「中華婦女聯合會新秀交流群」等微信群組,被告蔣○○、張○○接收上開訊息後,亦分別於「衡陽人在寶島」及「中華湖南邵陽旅臺同鄉會第一群」微信群組轉貼上開餐會之報名表,被告沈○、蔣○○、張○○復將透過其等報名上開餐會者之名單彙整後,交由連上銘統整。嗣收到上開訊息之有投票權人夏○○、胡○○、游○○、張○○、蔡○○、楊○○、呂○○、黃○○、黃○○等人即於108年12月11日下午4時30分許參與上開餐會,該餐會中亦有安排替國民黨及韓國瑜助選之活動等情,業經認定如前(詳見理由欄甲、貳、二部分),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然證人佟○○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上開餐會本係由長沙市臺協會舉辦之尾牙,後來湖南省七個臺商協會建議聯合舉辦,就擴充為湖南省臺胞年終尾牙聯誼會等語(見本院選訴字卷五第158至202頁),再觀諸被告林○與周輝間傳送之訊息內容,周輝於108年12月2日即傳送內容為「尊敬的各位臺商朋友大家上午好:值此新春佳節之際,我協會茲定於2019年12月11日(星期三)下午五點在華天大酒店三樓湖南廳舉辦"2019長沙市臺協尾牙晚會",屆時我們為大家準備了美味的食物、精彩的節目、豐富的摸彩活動,誠摯邀請各位臺商朋友共襄盛舉!長沙市臺協會長林○攜全體理監事敬邀。請於12月6日前報名之協會秘書處,並註明公司、職務、臺胞證號、聯繫電話,以便安排用餐及抽獎,謝謝。」之訊息給被告林○,嗣後被告林○方於108年12月3日傳送訊息告知周輝將上開餐會之邀請函加註「返臺投票動員大會」,此有微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選偵字第32號卷第27至31頁)存卷可佐,而暱稱「oscar陳昱仁」之人於108年12月2日傳送內容為「@所有人尊敬的各位臺商朋友大家上午好:值此新春佳節之際,我協會茲定於2019年12月11日(星期三)下午四點半在華天大酒店三樓湖南廳舉辦"2019長沙市臺協尾牙晚會",屆時我們為大家準備了美味的食物、精彩的節目、豐富的摸彩活動,誠摯邀請各位臺商朋友共襄盛舉!長沙市臺協會長林○攜全體理監事敬邀。請於12月6日前報名之協會秘書處,並註明公司、職務、臺胞證號、聯繫電話,以便安排用餐及抽獎,謝謝。」、「臺協又要舉辦尾牙啦!將有大獎抽取哦!」之訊息至「長沙臺生群」微信群組,此亦有微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本院選訴字卷四第134至135頁)在卷可考,顯見上開餐會原為長沙市臺協會舉辦之尾牙活動,且該尾牙餐會本即有安排飲宴及抽獎活動。又證人許○○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上開餐會前面是表演,接下來是長沙市臺協會之工作會報,國民黨的人上臺之後,屏幕背景才變成「藍天再現臺灣UP」,之後就是摸彩活動等語(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二第437至445頁、第459至461頁),被告林○於上開餐會中先安排長沙市臺協會報告工作會報之環節,嗣後方安排助選活動,益徵上開餐會之性質確為長沙市臺協會所舉辦之尾牙,而非專為在該次選舉中獲得選票而特別舉辦者。另證人蔡○○於警詢中證稱:「陳昱仁」特別在群組中提到,需年滿20歲才能登記機票補助,未滿20歲者,只能去上開餐會,不能登記機票補助等語(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三第87至92頁),核與證人佟○○於偵查中證稱:上開餐會並未限於具投票權資格者方得參加,願意前來的臺胞、臺生、臺商都歡迎,來參加的臺生有的未滿20歲,不具投票權等語(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二第37至45頁)大致相符,益見上開餐會不限於年滿20歲具有該次選舉投票權之人方得參加,而確實為聯歡性質之尾牙活動,且非係為了提供免費飲宴、抽獎以達行賄目的所舉辦者。
(三)再者,證人佟○○於本院審理中證稱:長沙市臺協會每年都會舉辦尾牙,與會者均不需繳交費用等語(詳見本院選訴字卷五第158至202頁),核與證人游○○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臺商於每年差不多時間都有這樣的尾牙餐會,尾牙餐會都是免費的,上開餐會就像是歷來舉辦的臺商尾牙,伊之前參加的臺商尾牙也有抽獎活動等語(詳見本院選訴字卷四第80至99頁)、證人周○○於警詢中證稱:上開餐會是長沙市臺協會固定每年都會舉辦的,就算沒有選舉,長沙市臺協會也會舉辦免費的尾牙及抽獎活動等語(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三第15至19頁)、證人范○○○○郎於警詢中證稱:上開餐會係由長沙市臺協會舉辦,伊之前參加過長沙市臺協會舉辦的春酒餐會也是免費的,因此理所當然地認為上開餐會也是免費的等語(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三第39至44頁)、證人謝○○於警詢中證稱: 范萬田 告訴伊說有尾牙可以參加,有免費的飲宴跟抽獎,伊就去參加了,每年都有尾牙,都是免費的等語(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三第57至61頁)、證人潘○○於警詢中證稱:這個餐會每年都會舉辦,伊認為只是參加尾牙餐會等語(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三第69至74頁)、證人黃○○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每年都會有這種春酒、尾牙,現場通常都會有抽獎等語(詳見本院選訴字卷四第100至110頁)、證人楊○○於警詢中證稱:伊有繳交臺青會的會費,對伊來說,臺青會的尾牙活動不需支付餐費是很正常的,伊認為上開餐會是臺灣人的尾牙聯誼活動等語(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三第77至83頁)、證人呂○○於警詢中證稱:伊記得臺青會每年辦尾牙及春酒都不需要付費,因此伊認為這次尾牙也不需要付費參加等語(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三第105至109頁)、證人李○○於警詢中證稱:伊在長沙市投資餐飲生意,長沙市臺協會於每年年終都會舉辦尾牙,每年尾牙都不需要付錢等語(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三第149至152頁)大致相符,由上開證人證述可知,長沙市臺協會每年都會舉辦尾牙,提供與會者免費飲宴及抽獎活動,再參以被告林○提出長沙市臺協會於94、95、99年舉辦尾牙及於106至108年舉辦春酒之照片所示,可知長沙市臺協會確曾多次舉辦春酒或尾牙活動,且於春酒與尾牙中均安排飲宴及抽獎之活動,此有上開照片(詳見本院選訴字卷二第211至243頁)存卷可憑,益徵長沙市臺協會每年都會舉辦春酒或尾牙,並提供與會者免費飲宴及抽獎,則被告林○於此一場合提供免費飲宴及抽獎活動,難認有以提供免費餐飲或抽獎活動作為行賄對價之意。
(四)另證人呂○○於警詢中證稱:這次係居住於長沙市以外的人才有條件免費住在華天大酒店,伊住在長沙市,所以沒有資格住在酒店等語(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三第105至109頁),再觀諸暱稱「oscar陳昱仁」之人於108年12月7日在「長沙臺生群」微信群組傳送訊息內容為「@所有人您好,在長學生都沒有安排住宿,名單有一些填了住宿,麻煩跟學生解釋一下,謝謝」,此有微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本院選訴字卷四第170至171頁)在卷可稽。又被告沈○於「返鄉群」微信群組中張貼內容為「通知凡是12月11日當晚參加活動的,長沙的朋友都沒有安排住宿喔,請大家互相轉告,謝謝合作!」此有微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選偵字第32號卷第193頁)存卷可佐,足徵上開餐會當日,僅有自長沙縣、市以外地區前來與會者,方得以免費住宿於華天大酒店,倘若被告林○欲以免費住宿酒店作為行賄之對價,應係一視同仁地提供所有與會者此一福利,而非以居住地作為區分能否領取此一優惠之標準。再衡以證人佟○○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此次有限制居住於長沙縣、市以外的人才能住宿在華天大酒店,這些從外地來的人,回去可能會有問題,所以由協會負責部分住宿費用等語(詳見本院選訴字卷五第158至202頁),益徵主辦單位應係為避免自長沙縣、市以外區域前來與會之人需漏夜趕車回居住地或另覓住宿地點而產生之種種不便,方提供得以免費住宿酒店之福利,應非係為了獲得選票而為之,自未能以被告林○提供部分與會者免費住宿之舉,逕認其與被告莊○○、沈○、蔣○○、張○○有以此行賄之犯行。
(五)綜上,依照上開卷證資料,尚難認被告林○、莊○○、沈○、蔣○○、張○○有於上開餐會以交付免費飲宴、抽獎及住宿等不正利益之方式,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犯行,故就被告林○、莊○○、沈○、蔣○○、張○○此部分犯行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倘成立犯罪,與被告林○、莊○○、沈○、蔣○○、張○○上開經起訴並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係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二、公訴意旨(二)所示部分:
(一)鄧○、劉○○、鄭○○、王○、王○、孫○○、周○○、郭○○、范○○○○郎、謝○○、潘○○均有參與上開餐會等情,業經證人鄧○、劉○○、鄭○○、王○、孫○○、周○○、郭○○、范○○○○郎、謝○○、潘○○證述明確(證人鄧○部分,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一第463至470頁,選他字第117號卷二第139至142頁;證人劉○○部分,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一第529至535頁,選他字第117號卷二第161至169頁;證人鄭○○部分,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一第553至559頁,選他字第117號卷二第175至181頁;證人王○部分,選他字第117號卷二第263至269頁;證人孫○○部分,選他字第117號卷二第327至332頁;證人郭○○部分,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三第21至25頁;證人周○○部分,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三第15至20頁;證人范○○○○郎部分,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三第39至44頁;證人謝○○部分,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三第57至61頁;證人潘○○部分,選他字第117號卷三第69至74頁),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二)然證人鄧○、劉○○、鄭○○、王○、孫○○、郭○○均證稱其等雖有參與上開餐會,但從未知悉有機票補助之事等語(證人鄧○部分,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一第463至470頁,選他字第117號卷二第139至142頁;證人劉○○部分,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一第529至535頁,選他字第117號卷二第161至169頁;證人鄭○○部分,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一第553至559頁,選他字第117號卷二第175至181頁;證人王○部分,選他字第117號卷二第263至269頁;證人孫○○部分,選他字第117號卷二第327至332頁;證人郭○○部分,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三第21至25頁),既然其等並不知悉有機票補助乙事,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林○、莊○○、沈○、蔣○○、張○○有親自或透過他人對其等以機票補助行求、期約,而約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則被告林○、莊○○、沈○、蔣○○、張○○是否確有向其等以機票補助行賄,自非無疑。
(三)又證人周○○於警詢中證稱:一位呂姓臺商跟伊說若返鄉投票,可以拿票根領取補貼1,000多元人民幣,伊有報名,但伊不知道要跟誰申請,也沒有人說誰會給補助;另伊是在長沙市臺協會的微信群組看到上開餐會訊息,伊認為不一定要參加上開餐會才可以申請機票補助等語(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三第15至20頁)、證人范○○○○郎於警詢中證稱:伊於108年12月上旬在長沙市臺協會的群組看到上開餐會的訊息,伊沒有看到機票補助的訊息,是伊叔叔范萬田幫伊申請機票補助的,相關規定要問范萬田才知道,伊都不知情等語(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三第39至44頁)、證人謝○○於警詢中證稱:范萬田跟伊說可以參加上開餐會,餐會有免費的飲宴跟抽獎,伊就去參加了,另外,伊會知道機票補助,是范○○○○郎拿他行動電話裡的訊息給伊看,伊才知道的,那是一個鼓勵返鄉投票的補助活動。上開餐會與機票補助沒有關聯,只要在投票日前返鄉就可以申請了,伊不知道機票補助要跟誰申請等語(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三第57至61頁),自證人周○○、范○○○○郎、謝○○之證述可知,向其等傳達機票補助訊息之人,並未告知其等需參與上開餐會方得領取機票補助,其等並不知曉提供機票補助之人為何,亦未知悉上開餐會與機票補助有何關聯性。是以,既然其等並非係因欲領取機票補助方參與上開餐會,復無證據證明邀約周○○、范○○○○郎、謝○○參與上開餐會之人,係以提供機票補助為誘因而吸引其等參與上開餐會,並藉此與其等約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自難僅以周○○、范○○○○郎、謝○○有參與上開餐會乙節,逕認被告林○、莊○○、沈○、蔣○○、張○○有向周○○、范○○○○郎、謝○○以機票補助行賄之情。
(四)證人潘○○於警詢中證稱:伊在這次選舉並沒有投票權,伊離開臺灣太久,被除籍了,這次返臺才要再重新申請恢復戶籍等語(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三第69至74頁),既然證人潘○○並未具投票權人資格,則縱或被告林○、莊○○、沈○、蔣○○、張○○對其有行求賄賂之舉,亦不該當投票行賄罪之要件。另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林○、莊○○、沈○、蔣○○、張○○有向王○及其餘參與上開餐會之400至500餘人以機票補助行求、期約賄賂,然卷內並無證據證明王○及該400至500餘人係因欲領取機票補助方參與上開餐會,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林○、莊○○、沈○、蔣○○、張○○確有親自或透過他人向王○及該400至500餘人以機票補助行求、期約,而約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自難認被告林○、莊○○、沈○、蔣○○、張○○有對王○及該400至500餘人以機票補助行賄之情。
(五)綜上,依照上開卷證資料,尚難認被告林○、莊○○、沈○、蔣○○、張○○有對鄧○、劉○○、鄭○○、王○、王○、孫○○、周○○、郭○○、范○○○○郎、謝○○及其餘400至500餘人以機票補助行求、期約,而約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情,而潘○○並未具投票權人資格,此部分並不該當投票行賄罪之要件,故就被告林○、莊○○、沈○、蔣○○、張○○此部分犯行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倘成立犯罪,與被告林○、莊○○、沈○、蔣○○、張○○上開經起訴並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係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肆、退併辦部分:
一、移送併辦意旨略以:緣同案被告何○○於108年11月22日,正式獲中華統一促進黨(下稱統促黨)提名為該黨第10屆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候選人第3名後,即延攬被告沈○擔任競選團隊之重要成員,被告沈○知悉被告林○將於上開餐會提供免費飲宴、抽獎、住宿及機票補助等鼓勵臺商返臺投票等訊息後,認為可藉機為同案被告何○○爭取統促黨之不分區立法委員席次,誘使有投票權之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即與同案被告何○○基於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沈○將上開餐會訊息尾端添加個人姓名與聯繫電話,並附上「湖南省臺胞返臺投票動員大會藍天再現臺灣UP.docx」檔案,轉發至「湖南設辦公室交流群」、「全國臺聯2019兩岸創業研習班」、「2019.11.14~20武夷山」、「中華婦女聯合會新秀交流群」等微信群組,且將有意取得免費用餐、住宿、抽獎機會及機票補助者加入「返鄉群」微信群組以便於聯繫,並於群組內發表上開餐會免費飲宴、住宿、抽獎及機票補助之相關訊息,要求參與者支持韓國瑜及同案被告何○○所屬的統促黨,促使韓國瑜能順利當選且統促黨能取得政黨票,使同案被告何○○能順利當選立法委員(移送併辦所指被告沈○以機票補助約使有投票權人投票給韓國瑜部分,業經本院於有罪部分併予審酌,詳如前述),因認被告沈○所為,涉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不正利益罪嫌。
二、按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刑事訴訟法第268條、第26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檢察官對未起訴之犯罪事實,得移送法院併案審理者,即刑事訴訟法第267條所規定者,限於與已起訴有罪部分,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之案件。又案件起訴後,檢察官認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他部事實,函請併辦審理,此項公函非屬訴訟上之請求,目的僅在促使法院注意而已。法院如果併同審判,固係審判不可分法則之適用所使然,然如認前案不成立犯罪、應諭知免訴,或兩案無實質上一罪及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則法院應將併辦之部分退回原檢察官,由其另為適法之處理。
三、移送併辦意旨認被告沈○以上開餐會提供之免費飲宴、住宿、抽獎作為對價,約使有投票權人投票給韓國瑜及統促黨部分:
被告沈○被訴以上開餐會提供之免費飲宴、住宿、抽獎為對價,約使有投票權人投票給韓國瑜及國民黨部分,業經本院認上開餐會提供之免費飲宴、住宿、抽獎與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行使間,並無對價關係,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如前述,則移送併辦意旨認被告沈○此部分以同一交付不正利益之方式約使有投票權人投票予韓國瑜及統促黨部分,亦同此認定,先予敘明。
四、移送併辦意旨認被告沈○以提供機票補助約使有投票權人將政黨票投給統促黨部分:
(一)移送併辦意旨認被告沈○有以提供機票補助之方式約使有投票權人投票給統促黨,無非係以被告沈○傳送上開機票補助訊息至各微信群組後,亦有幫同案被告何○○助選之舉為主要論據。惟觀諸被告沈○傳送至「返鄉群」微信群組之訊息,被告沈○傳送機票補助訊息至「返鄉群」微信群組時,亦一併傳送「湖南省臺胞返臺投票動員大會藍天再現臺灣UP.docx」檔案,而該檔案內容載有「韓國瑜,凍蒜!韓國瑜,凍蒜」、「國民黨,加油!國民黨、加油!」等文字,則被告沈○理應知悉提供機票補助者,係欲藉此希望投票權人將政黨票投給國民黨;又領取上開機票補助者需於108年12月11日參與上開餐會,且上開餐會中有安排替國民黨及韓國瑜助選之活動等情,亦經認定如前,則該等為了領取機票補助而參與上開餐會之人,亦可明確得知提供機票補助者實係希望與會者將政黨票投給國民黨,再衡諸第10屆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選舉,僅能投1票,故被告沈○傳送之上開機票補助訊息及檔案既隱含希望有投票權人將政黨票投給國民黨之意,且其參與之上開餐會亦明確表達上開意念,則其理應知悉其傳送上開機票補助訊息及協助有投票權人登記領取機票補助之行為,實係幫國民黨爭取政黨票,而非替統促黨助選,則其是否有藉此希望有投票權人將政黨票投給統促黨之意,實非無疑。
(二)再者,被告沈○雖有於108年12月18日傳送替同案被告何○○及統促黨助選之文字或文宣至「返鄉群」微信群組,且於108年11月22日及109年1月9日傳送替同案被告何○○及統促黨助選之文字至「中華婦女聯合會新秀交流群」微信群組,此有微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一第215至217頁,選偵字第32號卷第165頁)存卷可參,然被告沈○係於108年12月4日始得悉上開機票補助訊息並將該訊息傳送至各微信群組,則其早於108年11月22日在「中華婦女聯合會新秀交流群」微信群組表達希望同案被告何○○當選等文字,是否與機票補助有關,實非無疑。再衡諸被告沈○與連上銘間之對話訊息,可知被告沈○於108年12月7日已將登記領取機票補助之名單傳送給連上銘,此有微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選偵字第32號卷第143至144頁)存卷可考,且上開餐會於108年12月11日舉行,欲領取機票補助而參與上開餐會之人,於該餐會中業已明確接收被告林○等人希冀其等將政黨票投給國民黨之訊息,則被告沈○遲於登記領取機票補助活動截止後之11日及1個多月後,方在該等群組中張貼替統促黨及同案被告何○○助選之訊息,能否認定與上開機票補助有關,即非無疑,自未能以被告沈○有在該等群組中傳送替同案被告何○○或統促黨助選之訊息乙節逕認其有藉提供機票補助而約使有投票權人投票給統促黨之意。
五、綜上所述,依據本案卷證資料,無從認定被告沈○有移送併辦意旨所示犯罪事實,則此部分與被告沈○前開有罪部分並無同一犯罪事實之關係,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難併予審究,應將此併辦部分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佟○○、何○○與同案被告林○、莊○○、沈○、蔣○○、張○○基於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被告佟○○為長沙市臺協會副會長兼副秘書長,其與同案被告林○、連上銘經 黃道年 召集後,於108年12月初某日,在長沙市某處,研議規劃以長沙市臺協會名義,舉行為國民黨及韓國瑜拉抬造勢活動, 嗣經 討論後,決議於108年12月11日下午4時30分許,在華天大酒店舉辦上開餐會。被告佟○○即受同案被告林○之指示,負責審視返鄉投票優惠機票登記表名單上人員是否為具投票權資格之臺籍人士、協助與華天大酒店接洽每桌餐費為1,600元人民幣及爭取優惠之住宿費用,並負責與航空公司聯繫,協助向航空公司爭取自湖南省出發至臺灣之優惠機票票價及機位等事宜,而與同案被告林○、莊○○、沈○、蔣○○、張○○共同以提供免費餐飲、抽獎、住宿及機票補助等方式交付不正利益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
二、被告何○○自108年9月間起,指示同案被告沈○擔任中華婦聯會幹部,其於同年11月22日獲統促黨正式提名為該黨參選第10屆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參選人第3名後,即指示同案被告沈○為其拉票,及盡可能響應同案被告林○之號召,動員大陸配偶返臺投票,同案被告沈○為完成被告何○○所交付之任務,於知悉同案被告林○將提供上開餐會及機票補助等訊息後,在訊息尾端添加個人姓名與聯繫電話,並附上「湖南省臺胞返臺投票動員大會藍天再現臺灣UP.docx」檔案,於108年12月4日轉發至「中華婦聯會」、「湖南設辦公室交流群」、「全國臺聯2019兩岸創業研習班」、「2019.11.14~20武夷山」、「中華婦女聯合會新秀交流群」等微信群組,被告何○○則於同(4)日上午8時59分許,回覆「讚」貼圖而為確認,被告何○○更於同日密集以其個人及「社團法人中華婦女聯合會(文宣部)」微信帳號,大規模傳送上開活動訊息予「2019.8.5湖南參訪團」群組、「(益陽地區)中華婦女聯合會姊妹群」群組、微信友人「台灣養生牛蒡茶」、「 李杰 」、「 王萱 」、「 李德鄰 」、「伍 建紅 」等人;再於同日親自轉發訊息予中華婦聯會秘書長曾○○,並以語音留言通知曾○○,要求其通知認識之湖南等處臺商參與上開餐會,曾○○即於同日上午9時48分許,將訊息轉發至與湖南省臺商相關之微信群組「2019湖湘文化創業研習營」及「2019湖湘文化創業研習營二期」,以使有興趣參加者能夠透過同案被告沈○報名參與該活動。
三、因認被告佟○○、何○○涉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不正利益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決先例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先例參照)。
參、公訴意旨固認被告佟○○、何○○涉有上開罪嫌。然被告佟○○、何○○均否認犯行,被告佟○○辯稱:伊並非係長沙市臺協會的決策圈,雖然伊是長沙市臺協會的副會長及副秘書長,但此係無給職,也是虛職,伊事前並不知悉伊被列在「湖南省臺胞返臺投票動員大會藍天再現臺灣UP.docx」檔案作為聯絡人,也不知悉機票補助之事等語,其辯護人為其辯以:證人許○○雖證稱被告佟○○有共同決策行賄事項云云,然證人 許組銘 僅於平時開常務理事會時看到被告佟○○與周輝討論事情,惟並未知悉其等討論之內容,且被告佟○○並無管理秘書室的權限,未能僅以證人許○○片面之詞逕認被告佟○○與同案被告林○有行賄之犯意聯絡;又證人即同案被告林○證稱:被告佟○○並未知悉伊向長沙市臺辦請款之事,且伊並未事先告知被告佟○○會將其列為聯絡人等語(詳見本院選訴字卷五第49至74頁),復無證據證明被告佟○○確與同案被告林○有行賄之犯意聯絡,自難以該罪相繩等語。又被告何○○辯稱:伊只是轉傳訊息,並沒有協助登記機票補助,也沒有參與上開餐會,伊並無行賄的犯意云云,其辯護人為其辯以:被告何○○事前並未知悉上開餐會有幫國民黨及韓國瑜造勢之活動,又證人即同案被告沈○亦證稱被告何○○未指示其轉貼訊息並統計名單等語,而被告何○○僅有轉貼訊息,並未進一步要求他人參與上開餐會,況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被告何○○有共同行賄之犯意聯絡,請諭知被告何○○無罪等語。經查:
一、公訴意旨一、二所示被告佟○○、何○○被訴以交付免費飲宴、住宿及抽獎等不正利益,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行使部分:
起訴書認同案被告林○、莊○○、沈○、蔣○○、張○○以舉辦上開餐會之方式提供免費飲宴、住宿及抽獎活動與有投票權人之舉,亦構成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罪嫌部分,業經本院認上開餐會所提供免費飲宴、住宿及抽獎活動,與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行使間,並無對價關係,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如前述,故公訴意旨認被告佟○○、何○○以舉辦上開餐會之方式提供免費飲宴、住宿及抽獎活動等不正利益,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行使部分,基於同一理由,而應為無罪之諭知,合先敘明。
二、公訴意旨一所示被告佟○○被訴以機票補助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行使部分:
(一)被告佟○○為長沙市臺協會副會長兼副秘書長,其於108年12月4日參與上開餐會之籌備會議,並協助與華天大酒店接洽每桌餐費為1,600元人民幣及爭取優惠之住宿費用,並負責與航空公司聯繫,協助向航空公司爭取自湖南省出發至臺灣之優惠機票票價及機位等事宜,業經證人即同案被告林○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詳見本院選訴字卷五第49至74頁),並有第七屆長沙市臺協常務理事名單(見選他字第119號卷第29頁)在卷可參,且為被告佟○○所不爭執(見本院選訴字卷三第139至146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公訴意旨固以證人許○○之證述,認被告佟○○有與同案被告林○共同決策行賄事宜。然衡諸證人許○○於警詢及偵查中所為之證述,其於警詢中雖證稱:此事係由決策圈決定的,包括會長即同案被告林○、秘書長即被告佟○○,還有長沙市臺辦的黃道年處長。被告佟○○是管秘書室的,伊去開常務理事會時,有看到他跟秘書處的周輝及同案被告林○一起討論事情云云,惟於該次警詢及偵查中證稱:就此次事件,伊沒有去開會,伊不清楚被告佟○○與連上銘負責的工作為何,伊沒有參與分工,只是被掛名而已,同案被告林○及周輝有打電話給伊父親 許福源 ,要求伊於108年12月4日開會討論尾牙及常務理事會,伊說沒辦法去,周輝就直接把伊的名字列上當聯絡人,直接把訊息發佈到群組中,伊有跟許福源抱怨為何同案被告林○把伊的名字列上去,許福源有打電話給同案被告林○詢問此事,同案被告林○就說找不到人,就將伊列進去。這次被告佟○○沒有交代伊什麼事情,因為伊與被告佟○○沒有互動等語(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二第437至445頁、第459至461頁),據其所述,其並未事先與同案被告林○及被告佟○○等人共同開會謀議上開餐會及機票補助之事,亦不知悉被告佟○○負責之工作為何,而被告佟○○亦未曾就機票補助之事與證人許○○有聯繫,則證人許○○又如何得知被告佟○○係位於決策圈,而有與同案被告林○共同謀議以機票補助行賄之事。再者,證人許○○雖證稱被告佟○○常於常務理事會與周輝及同案被告林○討論事情云云,然此僅能證明被告佟○○平時有與周輝及同案被告林○共同討論或處理長沙市臺協會之庶務,未能以此推論被告佟○○確有與同案被告林○及周輝共同謀議以機票補助行賄之行為。
(三)又公訴意旨雖以被告佟○○在「湖南省臺胞返臺投票動員大會藍天再現臺灣UP.docx」檔案中被列為長沙市臺協會秘書處之聯絡人為據,認被告佟○○有以機票補助行賄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等語。惟證人林○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佟○○是長沙市臺協會之副會長兼副秘書長,是無給職的,長沙市臺協會編制上有10幾位副會長,往年長沙市臺協會都有辦尾牙或村民活動,中秋和過年因為返鄉的人很多,協會都會協助辦理返鄉優惠機票,基本上這些事項都是被告佟○○處理的。108年12月3日,湖南省臺辦召集臺商做政令宣導,當天被告佟○○沒有與會,伊與其他臺商協會的人說長沙市臺協會要舉辦尾牙,他們就說乾脆聯合舉辦,也有講到是不是要補助機票的事情,過程中有提到餐會與機票的表格,伊認為機票的事情向來都是由被告佟○○處理,因此伊在沒有知會被告佟○○的情況下,就將其列為聯絡人,伊向長沙市臺辦及湖南省臺辦請款的事情,被告佟○○事先都不知情,伊事後也沒有指示被告佟○○審查名單裡的人是否具投票權等語(詳見本院選訴字卷五第49至74頁),核與被告佟○○辯稱其未參與108年12月3日之會議,並不知悉同案被告林○於該日與他人商議之事,更不知悉同案被告林○向長沙市臺辦或湖南省臺辦申請補助之事等語大致相符,是其此部分所辯,應非子虛,另證人許○○亦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同案被告林○於未徵得伊同意之情況下,擅自將伊列為聯絡人等語(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二第437至445頁、第459至461頁),足徵同案被告林○係在未知會許○○之情況下,將之列為聯絡人,則同案被告林○亦有可能確係在未事先告知被告佟○○之情況下,即將其列為聯絡人,故被告佟○○辯稱其係在不知情之情況下被列為聯絡人等語,應屬有據,是被告佟○○既未參與108年12月3日之會議,復無證據證明被告佟○○事先知悉同案被告林○欲以機票補助行賄之事,自難僅以被告佟○○被列為聯絡人乙節逕認被告佟○○與同案被告林○有行賄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四)被告佟○○雖供稱其有於108年12月4日參與上開餐會之籌備會議等語,然證人林○除證稱被告佟○○並未參與108年12月3日之聚會等語外,亦證稱:長沙市臺協會於108年12月4日有開籌備會,伊當天有去一下,有交代被告佟○○說前一天晚上大家討論要聯合舉辦尾牙,但後來伊有事情就先離開,沒有一起開會等語(詳見本院選訴字卷五第49至74頁),核與被告佟○○辯稱同案被告林○於108年12月4日之籌備會議僅提及舉辦上開餐會之事,未提到機票補助等語大致相符,既然被告佟○○並未於108年12月3日與會見聞同案被告林○等人討論機票補助之事,同案被告林○於108年12月4日亦僅向被告佟○○提及舉辦上開餐會一事,則被告佟○○是否得經由參與108年12月4日之籌備會議知悉同案被告林○欲提供機票補助之事,實非無疑。至連上銘雖曾傳送內容為「12/4會議說明此次機票優惠辦法內容⒈符合投票資格同仁必須1/11日前返臺。⒉出境口岸必須是湖南省,特殊情況另議。⒊除購票證明外,必須保留,去回的,登機證存根。⒋只優惠一次,合乎資格者⒌優惠核發辦法,會陸續再另行通知」之訊息給同案被告林○,此有微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選偵字第32號卷第96頁)存卷可考,然該訊息並未明確敘明其所寫之內容係哪一個會議之決議、參與會議及共同達成決議之人為何,自難僅以該內容不明確之訊息遽認被告佟○○知悉機票補助之情。另縱使連上銘所撰寫之訊息內容為被告佟○○於108年12月4日參與之籌備會議討論之事項,然該訊息內容僅提及機票補助之領取條件,卻未敘及機票補助之金額、提供補助之來源、領取機票補助之人需參與上開餐會等事項,則被告佟○○能否透過該等事項之討論知悉同案被告林○欲以機票補助行賄之情,同非無疑,此外,復無證據證明被告佟○○確實有與同案被告林○或他人於108年12月4日之籌備會議謀議以機票補助行賄之事,自難僅以被告佟○○有於108年12月4日參與籌備會議一事逕認其與同案被告林○有行賄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一)被告佟○○雖於警詢中供稱其有負責審視「返鄉投票優惠機票登記表」所列之人是否具投票權云云,然其於警詢中供稱:伊是長沙臺協會的副秘書長,負責協會的生活庶務,上開餐會部分,伊有負責與酒店聯繫確認菜單價格,找贊助商,另如果有人買不到機票,伊會負責跟航空公司協調,確認大家都買得到機票,伊有看過「返鄉投票優惠機票登記表」,這是周輝整理給伊看的,伊負責審視該表格內的人是否為臺籍人士,以有投票權的人為主,但這些人不見得拿得到優惠機票,這只是先登記讓伊等瞭解需求,因為每間航空公司釋出的優惠不多,這張表只是方便伊協調處理讓大家買得到機票,臺灣同胞投資企業聯誼會(下簡稱臺企聯)為了方便臺胞回家過年,每年都會跟航空公司談優惠機票票價,這次適逢選舉,所以把優惠提早到投票前,同案被告林○沒有要求伊協助機票補助的事情,伊只有負責聯絡臺企聯與航空公司所公布的優惠機票等語(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一第125至137頁),再於偵查中供稱:優惠機票是伊負責的,各地區協會統計完後,會將欲回臺投票但買不到機票的人之資料報給伊,伊再協調航空公司挪出機位,這些優惠機票在航空公司網站上都有公告辦法,長沙市臺協會有發表格,統計每個人想搭飛機的時間,再將資料交給航空公司,「返鄉投票優惠機票登記表」不是申請優惠機票的名單,伊只負責優惠機票,伊沒有負責機票補助的事情,伊也不知道有沒有機票補助等語(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二第37至46頁),足見其於警詢及偵查中均明確供稱其係負責與航空公司聯繫提供價格較低廉之優惠機票或機位,並非協助處理機票補助之事,則其於警詢中所指審視「返鄉投票優惠機票登記表」名單中所載之人是否有投票權,究竟是否係指審視欲領取機票補助之人有無具備投票權資格,即非無疑。再者,暱稱「oscar陳昱仁」之人於108年12月12日在「長沙臺生群」微信群組張貼「通知(因應航空公司要求):1,針對在湖南尚未購票回臺投票的臺胞、臺商、臺青學生。請各地負責人統一填表登記。2,回臺日期1/10前5日優惠機位已滿,請填寫三個其他選擇日期(1/1-10),回程亦然。3,無投票權者,不在我們服務內,請勿登記。4,我們將協調各航空公司以增加機位及爭取優於市價的票價。協調結果隨時公佈。5,長沙直航臺灣的航空公司選項有華信、南航、廈航三家,航班請自行上網查詢,去回均請選擇同一家航空公司。6,因協調需要作業時間,各區登記表請於12月15日18:00前以電子郵件報至長沙臺協周輝主任處(郵箱[email protected])。過時將不再受理!7,表格如附件。」、「OK,還有未購票回臺的臺籍學生,也請幫忙盡速搜集登錄,我們盡力協助(適用之後的優惠)」、「@所有人,如果還沒購票的同學可以讓臺協這邊幫忙購票哦!」,並傳送檔名為「湖南尚未購票臺胞回臺機位登記表.xls」檔案(見本院選訴字卷四第260至262頁),再觀諸被告佟○○提出之「湖南尚未購票臺胞回臺機位登記表」檔案列印資料(見本院選訴字卷二第11至13頁)所示,該登記表中列有「航空公司」、「回臺時間」、「返程時間」等欄位可供填載表格之人敘明其欲搭乘哪家航空公司之飛機及預計回臺及返程之時間,足徵長沙市臺協會確實有另外發送表格以統計並確認尚未購得機票者之名單,並協助其等與航空公司協調機位及票價,足見被告佟○○供稱其有負責與航空公司確認優惠機票之機位及價格,並確認購買優惠機票之人是否具有投票權等語,應非子虛,故其是否有如公訴意旨所指般審視欲領取機票補助之人是否具備投票權資格之舉,尚屬有疑,自未能以被告佟○○於警詢中之供述,逕認其確與同案被告林○有行賄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三、公訴意旨二所示被告何○○被訴以機票補助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行使部分:
(一)被告何○○曾自108年9月間起指派同案被告沈○擔任中華婦聯會幹部,並於同年11月22日獲統促黨正式提名為該黨參選第10屆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參選人第3名,同案被告沈○於108年12月4日上午8時19分許將載有「簡單說明:1:於12月8號前報名參加(湖南省臺胞返鄉投票大會聚餐)凡報名參加者,當天餐費、入住星級酒店費用皆由長沙臺商會林○會長贊助。2:凡是12月11日與會人員皆有現金、頭等艙機票、經濟艙機票、電器、手機等抽獎。3:凡報名且參加12月11日餐會人員,1月11日返鄉投票,長沙-桃園來回機票由會長贊助1550元。(機票總價1560元)。」、「歡迎所有湖南臺商、臺眷、臺生、臺胞等參加。報名電話:00000000000沈○關鍵時刻需要您的支持!!」之訊息傳送至被告何○○為成員之「湖南設辦公室交流群」後,被告何○○即於該日上午9時20分起至同日上午9時36分止,將上開訊息傳送至「2019.8.5湖南參訪團」、「(益陽地區)中華婦女聯合會姊妹群」等微信群組,及傳送給微信暱稱為「台灣益陽盛威皓-台灣養生牛蒡茶」、「湖南醫科大學N...e(李杰)主任」、「湖南中醫大學王萱老師」、「台北益陽李德鄰(盛)」、「湖南桃園伍○○Vita(建紅)」、「湖南桃園曾○○」等人,此有微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選偵字第32號卷第310至324頁)在卷可佐,且為被告何○○所不爭執(見本院選訴字卷三第139至147頁),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二)然證人沈○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稱:伊係從同案被告莊○○處知悉機票補助的訊息,伊是以個人身分幫忙被告莊○○傳送訊息,與中華婦聯會及被告何○○沒有關係,被告何○○並未指示伊號召有投票權人參與上開餐會及登記機票補助,被告何○○也沒有去參加上開餐會。伊有將被告何○○拉進「返鄉群」微信群組,這是因為有人跟被告何○○說伊在邀功、拉攏自己的勢力,因此伊才把被告何○○加進群組,要跟被告何○○解釋,這個活動不是伊發起的,伊沒有邀功或拉攏勢力的意思。伊有將整理好的名單傳給被告何○○,伊是要跟被告何○○說這名單裡的人都是大陸配偶,之前中華婦聯會要做一個花名冊,伊就傳這些名單給被告何○○參考。被告何○○或統促黨並沒有分擔上開餐會或機票補助費用等語(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二第61至71頁,本院選訴字卷五第113至145頁),自證人沈○之證述可知,其自同案被告莊○○處得知上開餐會及機票補助之消息後,即自發性地轉傳並號召眾人參與,其並非係受到被告何○○之指示方為之,再者,觀諸卷內證據資料,並無證據證明被告何○○確有指示同案被告沈○配合同案被告林○號召有投票權人參與上開餐會並領取機票補助之情,是被告何○○是否有指示同案被告沈○參與行賄事宜之舉,自非無疑。
(三)同案被告沈○雖傳送內容為「這次活動她實在抽不開身過來,所以派我一定要響應會長的號召,多多召集姊妹們返鄉投票」之訊息給同案被告林○,且觀諸其傳送訊息之前後文,可知該訊息中之「她」指的是被告何○○,此有微信對話紀錄截圖(見選偵字第32號卷第83頁)存卷可考,但證人沈○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證稱:這是伊自己的說法,這是禮貌性講給同案被告林○聽的等語(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三第153至165頁,本院選訴字卷五第113至145頁),且觀諸同案被告沈○傳送該訊息之前後脈絡,被告沈○於108年12月17日先傳送「會長晚上好,不好意思打擾了,請問您幾號回臺灣,我們理事長想去拜訪您,她的康養產業在常德已啟動了,您在這邊是前輩,很多事情想跟您請教
謝謝喔!」之訊息給同案被告林○,隨後即傳送上開訊息,顯見同案被告沈○係為了將被告何○○引薦給同案被告林○,方於該日與同案被告林○聯繫,則同案被告沈○自有可能係為了拉攏被告何○○與同案被告林○之關係,方客套地向同案被告林○表示係受被告何○○之指示響應同案被告林○之號召,又卷內並未有被告何○○指示同案被告沈○協助辦理機票補助事宜之對話或其他相關證據可佐,自未能僅以該訊息內容即認被告何○○確實有指示同案被告沈○配合同案被告林○宣傳機票補助事宜之情。
(四)另被告何○○雖將同案被告沈○傳送至「湖南設辦公室交流群」之訊息轉傳至「2019.8.5湖南參訪團」、「(益陽地區)中華婦女聯合會姊妹群」等微信群組,及微信暱稱為「台灣益陽盛威皓-台灣養生牛蒡茶」、「湖南醫科大學N...e(李杰)主任」、「湖南中醫大學王萱老師」、「台北益陽李德鄰(盛)」、「湖南桃園伍○○Vita(建紅)」、「湖南桃園曾○○」等人,然衡諸上開訊息內容,可見被告何○○自同案被告沈○處得知上開訊息內容後,即將此訊息原封不動地傳送至上開群組或其上開友人。而其將訊息轉傳與他人之目的多端,或有可能係基於幫助同案被告林○等人行賄之意,然亦有可能僅係單純欲與他人分享此一訊息而為之,在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何○○確實欲協助同案被告林○等人行賄之情況下,尚難逕認被告何○○有共同或幫助行賄之意。再觀諸前開被告何○○轉傳機票補助訊息之微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可見被告何○○僅將上開訊息轉傳給他人,並未有提供自己之聯絡方式供他人聯繫及確認機票補助事宜,或協助統計報名領取機票補助之名單等情事,自無從僅以被告何○○將上開訊息轉傳給他人乙節,即認被告何○○與同案被告林○、沈○等人有行賄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所提出之相關證據,就被告佟○○及何○○是否確有起訴書所指之犯行,在客觀上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佟○○及何○○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揆之首開說明,自應均為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五、移送併辦意旨固認被告何○○涉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不正利益罪嫌,惟被告何○○於本案經起訴之部分,既經本院判決無罪,已如上述,則前揭移送併辦當已失所依附,上開移送併辦意旨所指部分,應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第99條第3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5條、第59條、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達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郭郁、林黛利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劉俊源法官李佳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書記官林珊慧附表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備註一被告林○所有蘋果廠牌行動電話1具(含門號0000000000000號SIM卡1枚)沒收。為被告林○所有,供其犯本案對有投票權人期約賄賂罪所用之物,應宣告沒收。二被告莊○○所有之行動電話1具(含門號00000000000號SIM卡1枚)沒收。為被告莊○○所有,供其犯本案對有投票權人期約賄賂罪所用之物,應宣告沒收。三被告沈○所有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沒收。為被告沈○所有,供其犯本案對有投票權人期約賄賂罪所用之物,應宣告沒收。四被告蔣○○所有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1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沒收。為被告蔣○○所有,供其犯本案對有投票權人期約賄賂罪所用之物,應宣告沒收。五被告林○所有之大陸對臺工作相關文件(一)、(二)各1本、湖南綠野香田農科技公司相關文件1本、大陸人員相關證件影本1本、筆記本(一)、(二)各1本、銀行存摺3本、大陸銀行對帳單1本、張總裁報銷相關文件1本、湖南綠野香田公司相關文件1本、長沙相關租賃文件1本、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行動電話充電線2個並無證據證明左列物品係供被告林○犯本案所用之物,亦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無從宣告沒收。六被告莊○○所有之名片5張、交通票據4張並無證據證明左列物品係供被告莊○○犯本案所用之物,亦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無從宣告沒收。七被告沈○所有之飛機票根2張、名片2張並無證據證明左列物品係供被告沈○犯本案所用之物,亦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無從宣告沒收。八被告蔣○○所有之華為廠牌行動電話1具(含充電線)、名片2張並無證據證明左列物品係供被告蔣○○犯本案所用之物,亦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無從宣告沒收。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6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6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