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重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國字第2號原告安吉路加油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 律師複代理人乙○○被告台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書記官蔡曉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