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40號聲請人協建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送達代收人 陳昭峰 律師)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南縣私立新農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法定代理人甲○○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拾參萬伍仟捌佰陸拾肆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經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194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重上字第74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如附表所列費用,依法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雅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書記官詹書瑋附表:
1、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32,000元。
2、第一審調查證人旅費:1,064元。
3、第二審裁判費:202,800元合計:435,8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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