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81號被告甲○○
號(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義務辯護人 王家鈺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壹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於「屏東縣○○鄉○○村○○路成邦新莊85號」。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移審到案,經本院自民國98年7月3日起予以羈押在案。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審酌相關情事,爰認於被告具保之情況下,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經核本件聲請於法要無不合,且考量被告所犯係製造第二、三、四級毒品之犯罪情節,爰准予被告於提出新台幣壹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此外應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於「屏東縣○○鄉○○村○○路成邦新莊85號」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能超
法官林建鼎法官陳思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書記官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