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97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黃雅萍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甲○○聲請更生,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書記官張晶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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