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9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哲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7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哲銘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哲銘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83年度臺抗字第502號裁定意旨參照)。惟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準此,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102年1月25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訂有明文。
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比較修正前後關於刑法第50條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50條區分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應分別定其執行刑,而異其執行方式,使受刑人不致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於裁判確定後,並賦予受刑人有請求檢察官不區分前開各種罪刑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執行刑之權利,較之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不區分前開罪刑而均得由法院逕行定執行刑,解釋上自應以修正後之規定對受刑人較有利,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四、經查,受刑人許哲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2至編號4、編號5所示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編號5至編號6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之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茲檢察官係基於受刑人之請求,並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3月22日執行筆錄1份附卷可參,故應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鄧鈞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5月14日│100年5月22日│100年5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0年度偵字第1551│署101年度偵緝字第36│署101年度偵緝字第36│││4號│3號│3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167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218│101年度審易字第1218││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1年6月12日│101年9月10日│101年9月10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101年度易字第1167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218│101年度審易字第1218││判決│案號││號│號││├────┼──────────┼──────────┼──────────┤││判決│101年7月16日│101年10月15日│101年10月15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編號6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31號定刑為有期│││徒刑5年1月(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更助字第46號)│└────────┴────────────────────────────────┘┌────────┬──────────┬──────────┬──────────┬──────────┐│編號│4│5│6│7│├────────┼──────────┼──────────┼──────────┼──────────┤│罪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妨害自由│侵占│偽造有價證券│││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併│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年2月│││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犯罪日期│98年11月1日│100年4月23日│100年5月31日│99年5月至7月間│├────────┼──────────┼──────────┼──────────┼──────────┤│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99年度偵字第19019│署100年度偵字第1202│署102年度偵續字第311│署103年度偵字第2550│││號│5號│號│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侵上訴字第21│102年度上訴字第3071│103年度簡上字第30號│104年度訴字第636號││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2年5月29日│103年1月21日│103年10月14日│104年12月23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102年度侵上訴字第21│102年度上訴字第3071│103年度簡上字第30號│104年度訴字第636號││判決│案號│號│號││││├────┼──────────┼──────────┼──────────┼──────────┤││判決│102年6月24日│103年2月17日│103年10月14日│105年1月25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編號6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31號定刑為有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徒刑5年1月(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更助字第46號)│署105年度執字第18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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