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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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411號原告乙○○
29號訴訟代理人 連耀霖 律師被告甲○○
A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0月13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書記官翁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