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1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附民字第166號和解筆錄
原告甲○○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交附民字第166號就本院95年交易字第277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下午3時30分95年9月18日,在本院刑事第十六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劉景宜檢察官沈志成書記官謝秀青通譯薛婉怡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甲○○被告乙○○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元整。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甲○○被告乙○○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書記官謝秀青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