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5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出具保證後,業經釋放。茲因受刑人因該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後,經合法傳喚,拒不到案執行,再經拘提未獲,顯已逃匿,爰聲請將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意旨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1份、具保人通知送達證書2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
1份附於95年度執聲沒字第124號執行卷可稽,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無疑,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成龍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